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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28 11:00:35 浏览次数: 【字体:


统计局涉企检查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核心依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规文件,重点围绕统计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展开。

(一)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1.基础数据真实性

原始凭证比对:企业需提供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统计台账等,确保与统计报表数据一致。

指标逻辑验证:重点核查能源消费量、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易出错指标。

数据可追溯性:企业需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完整记录数据来源、计算过程及修改痕迹,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2.统计制度执行

名录库维护:新入库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项目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确保符合统计调查范围。

报表报送合规性:企业需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按时报送数据,不得漏报、瞒报。

台账规范性: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

(二)统计法律法规执行

1.主体责任落实

企业需建立防范统计造假责任制,明确数据填报、审核、报送环节的责任人,并留存相关文件。

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企业负责人不得干预统计工作,严禁编造虚假数据或打击报复统计人员。

2.统计独立性保障

统计人员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企业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转移、隐匿原始记录。

统计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可要求企业提供电子数据系统访问权限,或询问相关人员。

(三)检查方式与程序规范

1.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2.现场与非现场结合

现场检查:进入企业业务场所,调取电子数据系统,全程录像并制作笔录,企业需配合提供资料并签字确认。

非现场检查:通过数据监测、线上查询等方式排查异常,如能源消费与产值增长趋势明显不符的企业需预警核查。

3.强制措施与法律责任

统计机构有权查封、扣押与统计违法事项相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期限不超过30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终审: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