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2025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2025 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
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裁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裁量。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平、公正、合理、适当。
(三)综合裁量。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本裁量权基准将违法情节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
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步骤:
(一)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根据不同处罚对象、不同违法行为,初步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办法,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办法,决定是否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
法: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
料的;
(四)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五)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六)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七)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第七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有上述统计违法行
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第八条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或者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无统计违法记录的,视为初次统计违法。
当事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限期内改正统计违法行为的,视为及时改正。
第十条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当事人提出明确指认且干预违法事实被查实的;
(三)当事人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的;
(四)主动减轻或消除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统计数据造成影响较大
的;
(二)统计指标出现长时间、大范围差错,且均达到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标准的;
(三)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
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统计
违法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一年内被责令改正 3 次以上的。
第十三条对当事人同一个统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2 次以
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涉及多个统计指标的,应当以各个指标所对应裁量基准中的最高档次进行认定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
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50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全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中发生的
统计违法行为,依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进行认定处罚。
第十六条 在依法对统计违法案件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时,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幅
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解释如下:
(一)应报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
(二)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报送的具体数额与应报数额之差的绝对值;
(三)违法比例是指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重;
(四)主要价值量指标是指国家统计调查与核算涉及的重要指标,其他指标是指主要价值量指标以外的价值量指标以及实物量指标;
(五)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最高一档的罚款金额含本数。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统计机构,以及国家统计局派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调查机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
新疆调查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新统规〔2024〕1 号)同时废止。
附表: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2.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3.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标准
4.初次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5.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初次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标准
附表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违法类别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具体情形 |
裁量基准 | |
C1 |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所检查的指标应报数额 1000 万元以下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C2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所检查的指标应报数额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C3 |
较重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所检查的指标应报数额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C4 |
严重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所检查的指标应报数额 1 亿元以上 3 亿元以下的;或者一年内被责 令改正 3 次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C5 |
特别严重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所检查的指标应报数额 3亿元以上。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 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罚款。 | ||||||
D1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比例在 10%以下 | 符合附件 3 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标准的。 | 不予处罚。 |
D2 |
一般 | 违法数额 1000 万元以下,不符 合附件 3 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标 准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3 | 违法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4 | 违法数额在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5 | 违法数额在 1 亿元以上 3 亿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6 | 违法数额在 3 亿元以上 5 亿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7 | 较重 | 违法数额在 5 亿元以上 10 亿元 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8 | 严重 | 违法数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类别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具体情形 |
裁量基准 | |
D9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比例在10%以上 30%以下 | 违法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D10 | 违法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11 | 违法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12 | 违法数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13 | 违法数额在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14 | 违法数额在 1 亿元以上 3 亿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15 | 较重 | 违法数额在 3 亿元以上 5 亿元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16 | 严重 | 违法数额在 5 亿元以上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17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比例在 30%以上 60%以下 | 违法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
D18 | 违法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19 | 违法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20 | 违法数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21 | 违法数额在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22 |
较重 | 违法数额在 1 亿元以上 3 亿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23 |
严重 | 违法数额在 3 亿元以上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类别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具体情形 |
裁量基准 | |
D24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比例在 60%以上 90%以下 | 违法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
D25 | 违法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4000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26 | 违法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27 | 违法数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28 |
较重 | 违法数额在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 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5000 万元 以下,且存在主观故意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29 |
严重 | 违法数额在1 亿元以上3 亿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在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且存在主观故意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30 | 违法数额在3 亿元以上的;或者违 法数额在1 亿元以上,且存在主观故意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31 |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比例在 90%以上或者应报数额为 0 | 违法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32 | 违法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33 | 违法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34 |
较重 | 违法数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 2000 万元以下,且存在主观故意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35 |
严重 | 违法数额在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 2000 万元 以上 5000 万元以下,且存在主观 故意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36 | 违法数额在1 亿元以上3 亿元以下的;或者违法数额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且存在主观故意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D37 |
特别严重 | 违法数额在 3 亿元以上的;或者 违法数额 1 亿元以上,且存在主观故意的。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罚款。 | |||
违法类别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具体情形 |
裁量基准 | |
D38 |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 量 指标)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比例在 10%以下 | 符合附件 3 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标准的。 | 不予处罚。 |
D39 |
一般 | 违法数额在 10 万元以下但未及时改正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D40 | 违法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41 | 违法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42 | 违法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43 |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 量 指标)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比例在 10%以上 30%以下 |
违法数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D44 | 违法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45 | 违法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46 |
较重 |
违法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47 |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 量 指标)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比例在 30%以上 60%以下 |
违法数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800 元以下的罚款。 |
D48 | 违法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49 |
较重 | 违法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50 |
违法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类别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具体情形 |
裁量基准 | |
D51 |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 量 指标)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法比例在 60%以上 90%以下 |
违法数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D52 |
较重 |
违法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53 |
违法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54 |
严重 |
违法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55 |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 量 指标)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违法比例在 90%以上或者应报数额为 0 |
违法数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 元以下的罚款。 |
D56 |
违法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57 |
严重 |
违法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58 |
违法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
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罚款。 | ||||
违法类别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具体情形 |
裁量基准 |
D59 |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比例在 10%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
|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 | |
D60 |
|
| 违法比例在 10%以下但未及时改正的。 | 予警告;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
|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 | |
D61 |
|
| 违法比例在 10%以上 30%以下,且差错延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下的。 | 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 |||||
|
|
|
| 处 2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62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 不真实统 | 一般 |
违法比例在 10%以上 30%以下,且差错延续时间 6 个月在以上的;或者违法比例在 30%以上 60%以下,且差错延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下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63 | 计 资 料 (涉及其他指标) |
|
违法比例在 30%以上 60%以下,且差错延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或者违法比例在 60%以上 90%以下,且差错延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下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D64 |
|
较重 |
违法比例在 60%以上 90%以下,且差错延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或者违法比例在 90%以上,且差错延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下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 | |
D65 |
|
严重 | 违法比例在 90%以上或者应报数额为 0,且差错延续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 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罚款。 |
违法类别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具体情形 |
裁量基准 |
|
|
|
|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 10%以 |
|
E1 |
|
| 轻微 | 下,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并及时 | 不予处罚。 |
|
|
|
| 改正的。 |
|
|
|
|
|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 |
E2 |
|
|
|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 10%以上 30%以下,对统计工作造成直接影响的。 | 予警告,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 | |||||
|
|
|
|
| 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
|
E3 |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 30%以上 60%以下,对统计工作造成直接影响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 ……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E4 |
较重 |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 60%以上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5 |
严重 |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 60%以上,一年内被责令改正 3 次以上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 |||||
|
|
|
|
|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 |
E6 |
|
|
特别严重 |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 60%以上,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或者造成 | 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罚款; |
| |||||
|
|
|
| 恶劣影响的。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00 |
|
|
|
|
|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罚款。 |
违法类别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具体情形 |
裁量基准 |
F1 |
统计调查对象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
一般 |
统计检查查询书答复内容不完整,或者答复内容部分不真实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F2 |
较重 |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或者答复内容完全不真实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F3 |
严重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一年内被责令改正 3 次以上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F4 |
特别严重 |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罚款。 | |||||
G1 |
统计调查对 象 拒绝、阻碍统 计 调查、统计检查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影响较轻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G2 |
较重 |
拒绝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影响较重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G3 |
严重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G4 |
特别严重 |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含 50万元)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罚款。 |
违法类别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 |
具体情形 |
裁量基准 |
H1 |
统计调查对 象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部分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未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H2 |
较重 |
因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H3 |
严重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一年内被责令改正 3次以上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H4 |
特别严重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影响特别大的。 | 1.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含 50万元)的罚款; | ||
2.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罚款。 |
附表 2
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统计调查对象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统计调查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2 |
统计调查 |
迟报统计资料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 |||
个体工商户 | |||||||
3 |
统计调查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符合附表3 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标准的。 | |||
个体工商户 | |||||||
4 |
统计调查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涉及其他指标)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违法比例在10%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 |||
个体工商户 | |||||||
5 | 统计调查 |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10%以下,对统计工作没有造成直接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 |||
个体工商户 |
附表 3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 5%以下并及时改正的,或者违法比例在 5%以上 10%以下同时满足下表条件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专业 |
工业 |
固定资产投资 |
批发和零售业 |
住宿和餐饮业 |
建筑业 |
服务业 | |||||
主要价值量指标 |
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 |
工业总产值 |
本年完成投资 |
商品销售额 |
营业收入 |
营业额 |
主营业务收入 |
总产值 |
主营业务收入 |
营业收入 | |
违法数额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1000 万
元以下 |
1000 万
元以下 |
1000 万
元以下 |
批发业在 2000 万元以下,零售业在 500 万元以下 |
批发业在 2000 万元以下,零售业在 500 万元以下 |
200 万
元以下 |
200 万元以下 |
1000 万
元以下 |
1000 万
元以下 |
200 万
元以下 |
个体户 |
10 万元以下 | ||||||||||
附表 4
初次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统计调查对象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统计调查 | 初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对统计工作造成影响较小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
2 |
统计调查 |
初次迟报统计资料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对统计工作造成影响较小并及时改正的。 | |||
个体工商户 | |||||||
3 |
统计调查 |
初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符合附表5 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标准的。 | |||
个体工商户 | |||||||
4 |
统计调查 |
初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其他指标)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违法比例在30%以下且差错延续时间在6 个月以下,对统计工作造成影响较小并及时改正的。 | |||
个体工商户 | |||||||
5 |
统计调查 |
初次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未填报指标个数占该报表指标总数30%以下,对统计工作造成影响较小并及时改正的。 | |||
个体工商户 |
附表 5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初次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初次违法,同时满足下表中违法比例和违法数额条件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专业 |
工业 |
固定资产投资 |
批发和零售业 |
住宿和餐饮业 |
建筑业 |
服务业 | |||||
主要价值量指标 |
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 |
工业总产值 |
本年完成投资 |
商品销售额 |
营业收入 |
营业额 |
主营业务收入 |
总产值 |
主营业务收入 |
营业收入 | |
违法比例 |
30%以下 | ||||||||||
违法数额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1000 万
元以下 |
1000 万
元以下 |
1000 万
元以下 |
批发业在 2000 万元以下,零售业在 500 万元以下 |
批发业在 2000 万元以下,零售业在 500 万元以下 |
200 万
元以下 |
200 万
元以下 |
1000 万
元以下 |
1000 万
元以下 |
200 万
元以下 |
个体户 |
50 万元以下 | ||||||||||
— 23 —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2025 年 12 月 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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