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行政执法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
受委托机关/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填写说明
一、委托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组织名称应填写全称,与部门三定方案、编办成立机构的批复中载明的名称一致。
二、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应写明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并具体到条款项。(注:只填写条款,不要求详细引用法条内容。如:《XXXXX法》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等)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事项委托依据。
三、委托执法范围,应根据本部门权责清单填写,写明具体的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01007703736395
地 址: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1731号
法定代表人:谢龙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受委托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0100MB1F3269XC
地 址: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西胡杨楼
法定代表人:王攀峰 ,职务: 支队长
为规范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22〕14)号)和《关于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兵市监法发〔2023〕42)号)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区域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权事项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执法区域内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执法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组织或个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以委托执法机关名义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文书,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对受委托单位依法予以追究,有权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程度追偿相应损失。
3.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的行政权力依据、执法流程、自由裁量基准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等。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报送委托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2.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规范化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6年1月21日至2027年1月20日止。
六、其他
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送师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2.委托书电子档需同步挂在委托机关、受委托执法组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3.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初审:王英慧
复审:肖凡
终审: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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