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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0 00:00:32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执法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


受委托机关/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填写说明

一、委托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组织名称应填写全称,与部门三定方案、编办成立机构的批复中载明的名称一致。

二、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应写明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并具体到条款项。(注:只填写条款,不要求详细引用法条内容。如:《XXXXX法》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等)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事项委托依据。

三、委托执法范围,应根据本部门权责清单填写,写明具体的委托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9901007703736395   

   址: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1731号   

法定代表人:谢龙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受委托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0100MB1F3269XC   

  址: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西胡杨楼  

法定代表人王攀峰     ,职务: 支队长 

为规范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22〕14)号)和《关于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兵市监法发〔2023〕42)号)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区域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执法权范围及事项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执法区域内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执法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组织或个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以委托执法机关名义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文书,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单位有权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对受委托单位依法予以追究,有权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程度追偿相应损失。

3.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的行政权力依据、执法流程、自由裁量基准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等。

6.对受委托单位委托执法事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查。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报送委托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2.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活动;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规范化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行政执法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9.对委托范围之外的事项有权拒绝;对委托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工作安排受托单位有权拒绝,视情节直至解除委托协议。

五、委托期限

2026421日至2027420日止。

六、其他

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送师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2.委托书电子档需同步挂在委托机关、受委托执法组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3.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02605121836286628.docx

初审:时艳

复审:肖凡

终审: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