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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水土保持)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15 17:24:28 浏览次数: 【字体:


2025年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水土保持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1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废渣等的清理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师市水利局

师市辖区内新开工生产建设项目企业

不少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 检查倾倒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2.检查倾倒砂、石、废渣的区域是否是方案规定的弃渣场,3.检查倾倒砂、石、废渣的方量是否与方案一致,4. 检查清理工作的执行情况,5. 检查清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师市水利局

师市辖区内企业

不少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检查是否制定防止水土流失措施,2.检查水土流失面积。

3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师市水利局

师市辖区内企业

不少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检查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检查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规定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3.检查取土、挖沙、采石等活动范围是否超过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4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师市水利局

师市辖区内企业

不少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检查是否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2.检查开垦、开发的土地面积。

5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师市水利局

师市辖区内企业

不少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检查违法行为地点是否属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2.检查铲草皮、麻黄的面积。

6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师市水利局

师市辖区内企业

不少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检查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水行政部门的批准,2.检查是否超过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检查防止水土流失措施是否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一致,4.检查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效果。

7

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师市水利局

师市辖区内企业

不少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检查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2.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3.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8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师市水利局

师市辖区内企业

不少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 检查倾倒砂、石、废渣的区域是否是方案规定的弃渣场,2.检查倾倒砂、石、废渣的方量,3.检查倾倒区域的面积。

9

对拒不缴纳、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条

师市水利局

师市辖区内企业

不少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检查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2.检查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是否超过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定。

10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师市水利局

师市辖区内企业

不少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检查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2.检查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执行情况,3.检查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检查自主验收组成员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要求,5.检查是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

11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正本)第三十二条

师市水利局

师市辖区内企业

不少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检查开垦、开发活动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2.检查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面积,3.检查水土流失量。

12

对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师市水利局

师市辖区内企业

不少于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检查开垦、开发活动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2.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3.检查监测工作记录,4.检查监测工具是否满足监测工作需要,5.检查是否按时报备水土保持监测月报、季报。

 

终审: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