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违法取用水)
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违法取用水)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案由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定执法主体 | 实施主体 | 职权类别 | 职权层级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的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第六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第四十八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师市水利局 | 罚款 | 师市 | |||||
2 | 对建设项目无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 | 建设项目无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七十一条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九条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师市水利局 | 罚款 | 师市 | |||||
3 | 对不按规定报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不按规定报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第五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第五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师市水利局 | 罚款 | 师市 | |||||
4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和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和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第五十三条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第五十五条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师市水利局 | 罚款 | 师市 |
终审: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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