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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河湖采砂)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15 17:35:1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河湖采砂)
序号职权名称案由法律依据名称违法或设定依据处罚依据法定执法主体实施主体职权类别职权层级
条号款号项号具体规定内容条号款号项号具体规定内容
1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的处罚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和护堤地除外)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采石、淘金;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从事前款第一项所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等生产活动的,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得采砂(取土、采石、淘金)许可证,缴纳管理费,方可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师市水利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师市


终审: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