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1.道路客运经营者检查
检查对象 | 道路客运经营者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
1.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
2.是否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
3.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
4.是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四项 |
5.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
6.是否存在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经营的现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 |
7.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六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十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 |
8.从业人员是否经维稳意识、安全常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后上岗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 |
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 |
9.是否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且客车未擅自改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
10.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 |
11.是否按照“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是否齐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12.车辆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13.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是否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且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是否超过四个小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检查内容四:动态监控 | |
14.是否足额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15.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 |
16.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是否不低于90%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17.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
18.企业车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
19.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检查内容五:经营行为 | |
20.客运班车是否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21.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22.是否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23.是否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24.班车客运是否与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 |
25.班车客运经营者是否为定制客运车辆随车配备便捷式安检设备,并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
26.定制客运网络平台发布信息是否与实际提供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一致,如实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业务数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
27.是否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
28.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29.是否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
检查对象 | 道路客运站经营者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
1.是否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 |
2.是否存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
3.是否存在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
4.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 |
5.是否存在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6.是否允许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及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出站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 |
7.是否改变客运站基本用途和服务功能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
8.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9.设立的停靠点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
10.是否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
11.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九十八条 |
12.行包托运是否实名制托运,是否进行安检;三级以上客运站和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客运站,是否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发车区域是否实行封闭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
13.需要终止经营的,是否有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14.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反恐维稳安检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
15.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16.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17.是否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 |
18.是否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
检查对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者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
1.承担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企业是否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2.是否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
3.是否存在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经营的现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 |
4.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如有)等重点岗位人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规定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检查内容三:运营服务 | |
5.是否遵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6.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置车辆运营服务标识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7.是否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8.是否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9.是否擅自中断运营服务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10.因特殊原因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是否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11.是否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终止运营服务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12.是否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13.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安全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4.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15.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八条 |
16.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二条 |
17.是否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
18.是否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19.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20.是否建立健全并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和第五项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八条 |
21.是否关注重点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组织体检,加强心理疏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点岗位人员身体、心理状况或者行为异常导致运营安全事故发生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检查对象 | 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
1.是否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十五条 |
2.是否存在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经营的现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 |
3.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按规定办理了注册手续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4.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了继续教育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 |
5.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 |
6.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喷涂颜色标识,配置出租车标志灯、计价器、应急报警装置等专用服务标识和设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检查内容四:经营行为 | |
7.是否按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8.是否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9.是否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10.是否及时纠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11.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12.是否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13.是否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14.巡游出租车辆是否安装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15.巡游出租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检查对象 | 网约车平台经营者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
1.是否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2.经营期限是否在四至八年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 |
3.是否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是否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 |
4.是否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是否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检查内容四:经营行为 | |
5.是否有按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记录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6.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7.是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8.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乘客投诉处理制度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9.是否履行运营服务标准,未存在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
10.是否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
11.是否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12.是否在确定和调整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时,公开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以及工会、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是否向社会公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 |
检查对象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者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
1.是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六十一条 |
2.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六十二条 |
3.从事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是否具备备案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 |
4.参加货运经营的驾驶员是否取得从业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十六条 |
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 |
5.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6.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
7.车辆是否按照规定每12个月或者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是否达到二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8.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 |
9.是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且及时更新、记录详实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检查内容四:经营行为 | |
10.是否按规定对运营车辆进行出站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
11.是否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 |
12.货运站经营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运营,是否擅自改变货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三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13.是否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
14.是否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道路、称重、监控等设施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 |
15.货运站(场)经营者是否将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由不具备相应运输资格的经营者承运;是否承接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货物;是否承运禁运物品或者违反规定承运管制物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
检查内容五:动态监控(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 |
16.是否按规定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17.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18.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的核查处理率是否达到90%以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19.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
20.企业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21.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检查对象 | 道路危险货物(含放射性)运输经营者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
1.是否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
2.是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3.是否存在出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权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 |
4.是否为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
检查内容二:人员管理 | |
5.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 |
检查内容三:车辆管理 | |
6.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7.实际车辆数量是否仍然具备开业许可要求的最低车辆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
8.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并封闭管理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 |
9.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
10.车辆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11.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经检验合格且未超出检验有效期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 |
12.是否定期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相应检查记录,且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三项 |
13.运输车辆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14.是否按照“一车一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是否齐全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15.运输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的,是否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识,是否遵守运输线路、时间、速度和区域等方面的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发生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事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
检查内容四:动态监控 | |
16.是否足额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17.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18.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的核查处理率是否达到90%以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19.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
20.企业车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21.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检查内容五:安全管理 | |
22.是否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妥善保存电子运单不少于12个月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23.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
24.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五十九条 |
25.是否按规定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
26.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27.是否规范填写行车日志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28.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是否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检查内容六: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 | |
29.是否取得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是否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
30.抽查从事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十条 |
31.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检查
检查对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
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 |
2.是否具有将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项 |
3.是否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二项 |
4.是否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三项 |
5.是否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6.是否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项 |
7.是否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四项 |
8.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项 |
9.是否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七项 |
10.是否按规定开展教练员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第八项 |
11.是否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九项 |
12.是否在备案地开展培训业务,是否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13.是否在指定的路线、时间开展培训业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检查内容三:教学培训 | |
1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1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1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17.教练员是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18.教练员是否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
19.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
20.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
21.教练员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
22.教练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者再教育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
检查内容四:车辆管理 | |
23.车辆是否按要求进行检测、评定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检查对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
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2.是否超越备案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 |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 |
3.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开展维修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五十条 |
4.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5.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 |
6.是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 |
7.是否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8.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9.是否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10.是否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11.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
12.是否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项 |
13.是否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七项 |
14.是否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八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5.是否采用节能环保方式,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工具、仪器维修车辆,处置废弃物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16.是否擅自增减维修作业项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 |
17.是否采取非法和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 |
检查对象 | 小微型客车租赁的经营者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内容一:经营资质 | |
1.是否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时限超过15天的,是否已办理变更备案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检查内容二:经营行为 | |
2.是否明示服务项目、流程、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是否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是否存在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现象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3.是否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是否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并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检查对象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1.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2.是否存在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一项 |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4.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三项 |
5.是否存在道口设置不符合规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四项 |
6.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项 |
7.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公布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六项 |
8.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9.是否存在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10.办理公路移交手续前,公路是否经鉴定和验收,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11.是否按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是否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
12.是否定期对公路设施进行检测、评定、检查,保证技术状态符合标准;是否对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进行维修,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检查对象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1.是否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以及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2.是否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3.是否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4.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5.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条 |
6.养护作业时,公路养护人员是否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是否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
7.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是否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是否修建临时道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检查对象 | 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及管理单位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1.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2.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是否存在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行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3.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否维护和管理涉路工程设施,并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检查对象 | 水路运输经营者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2.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是否按规定通过审批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3.经营运输船舶的营运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超出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营运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
4.是否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
5.水路运输业务经营人是否为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或是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6.是否按规定及时、正确报送统计信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7.相关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委托船舶管理企业或委托管理协议等发生变化,以及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后,是否及时履行相应报备手续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8.是否能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检查对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从业单位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一、公路工程 | |
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 | |
1.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是否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2.建设单位是否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3.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4.建设单位是否配合或拒绝或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 |
5.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是否规避招标,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6.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
7.建设单位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8.建设单位是否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9.建设单位是否随意压缩建设工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10.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是否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11.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是否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
12.建设项目是否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检查内容二:勘察设计单位 | |
13.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14.工程实施中,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
15.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
16.勘察、设计单位是否经项目法人批准,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是否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1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 |
18.勘察、设计单位是否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9.是否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
检查内容三:施工单位 | |
20.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21.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
2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是否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是否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23.工程实施中,施工单位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
24.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是否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
25.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26.施工单位是否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是否与招用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是否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制度和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是否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检查内容四:监理单位 | |
27.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
28.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29.工程实施中,监理单位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
30.监理单位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三、公路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检查 | |
31.公路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审批相关条件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目录137 |
32.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审批相关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33.公路建设项目是否满足施工许可相关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34.公路建设项目是否满足竣工验收相关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35.申请人是否满足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相关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36.申请人是否满足公路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行业审查)的条件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 |
37.申请人是否满足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许可(行业审查)的条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38.申请人是否满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相关条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39.申请人是否满足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
40.申请人是否满足监理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注册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 |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其他行政检查事项检查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 | |
检查对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从业单位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 | |
1.建设单位是否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 |
▲2.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七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
▲3.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七项、第七十三条 |
4.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5.建设单位是否对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6.建设单位是否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
7.建设单位交工验收前是否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并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8.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
9.是否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11.是否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
12.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13.是否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是否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状况;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及时组织整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 |
1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交的公路建设工程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检查内容二:施工单位 | |
▲15.施工单位是否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
▲16.施工单位是否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是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17.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是否及时进行返工处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18.施工单位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
19.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20.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是否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
21.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是否上岗作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
22.施工单位是否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是否进入下道工序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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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施工单位是否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
24.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是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
25.是否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六条 |
26.施工单位是否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27.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要求,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质量评定、试验检测、工程计量等有关资料;是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
28.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建设工程是否进行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29.是否对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
3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在公路建设工程未完工且不具备通行条件的情况下,强令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可能影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活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检查内容三:监理单位 | |
31.监理单位是否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32.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33.工程款拨付、交(竣)工验收是否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34.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35.监理单位是否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是否指定建筑材料、设备设施、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供应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36.监理单位是否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37.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
38.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
39.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是否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
40.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是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
41.监理单位是否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对公路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环节、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如实准确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
42.监理单位是否及时组织隐蔽工程专项验收;验收时,是否实施现场影像记录或者对不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43.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是否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检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
检查内容四:质量检测机构 | |
▲44.检测机构是否对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安全的关键性指标实施检测,并向委托单位出具评价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检测机构是否及时向负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
▲45.检测机构是否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
▲46.检测机构是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47.检测机构是否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48.检测机构是否将检测业务转包、违规分包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
49.检测机构接受监督检查时是否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
50.检测机构是否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51.检测机构是否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52.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是否由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担任; 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由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审核、签发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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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试验检测机构从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检查内容五:勘察设计单位 | |
54.工程实施中,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
55.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
56.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路网规划等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
57.勘察单位是否根据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对地质地理环境、岩土工程条件等进行科学分析、评价;提交勘察成果文件是否明确保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的适用措施,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洪水、地质灾害是否提出防治建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58.设计单位是否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和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公路建设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应对措施;是否在设计成果文件中注明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建筑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是否标明涉及工程建设质量的不良地质、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是否提出保障工程质量的相应措施和建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59.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勘察、设计服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检查内容六:从业单位 | |
60.从业单位和个人是否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项 |
6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
62.从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6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
64.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是否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检查内容六:其他 | |
65.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开展相关工作 | |
说明:对工程质量存在严重影响的需要反复开展检查的事项为必查项,标注为“▲” | |
检查对象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从业单位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内容一:建设单位 | |
▲1.建设单位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2.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
3.建设单位是否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4.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作出相应风险提示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5.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6.建设单位是否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
检查内容二:施工单位 | |
▲7.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8.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
9.施工单位是否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10.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11.施工单位施工前是否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12.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13.施工单位是否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从事相关工作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
▲15.安管人员是否按照考核合格证书明确的工程领域、岗位类型从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16.施工单位是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17.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是否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18.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19.施工单位是否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2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是否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21.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是否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22.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
23.施工单位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
▲24.施工单位是否因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25.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全过程闭合管理情况予以记录和通报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26.是否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
▲27.施工单位是否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组织专家对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
28.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29.施工单位是否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30.施工单位是否推进本企业承接项目的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自查自纠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31.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是否迅速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应当妥善保护现场、有关证据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32.施工单位是否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33.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34.施工单位是否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35.施工单位是否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火、用电的重点部位及爆破作业各环节加强消防安全检查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36.施工单位是否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
37.施工单位是否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检查内容三:监理单位 | |
38.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39.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40.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41.监理单位是否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行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42.监理单位是否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对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妥善保存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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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监理单位是否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检查内容四: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 |
44.事故调查处置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是否配合事故调查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45.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
46.出租单位是否向工程施工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条 |
4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是否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4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是否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4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50.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5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52.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单位提交的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数据出现异常时是否及时向合同委托方报告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53.事故发生单位是否依法如实向项目建设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5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
检查内容五:其他 | |
5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开展相关安全工作 | |
说明:对工程安全存在严重影响的需要反复开展检查的事项为必查项,标注为▲ | |
18.公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
检查对象 |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
检查内容 |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内容一: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情况 | |
1.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2.是否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3.是否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
检查内容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责任义务落实情况 | |
4.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升级改造公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与公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
5.是否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主要负责人是否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6.是否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保障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并依法依规严格规范经费使用和管理,防止资金挤占挪用,配备相应的人员,明确责任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并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和安全技能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
7.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履行相关职责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
8.是否采购依法通过检测认证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是否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
9.是否将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存储在境内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10.公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保护等级是否不低于第三级,是否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活动,保障公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
11.是否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否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是否自行或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13.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必要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对义务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14.公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改建、扩建、运营者变更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是否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
15.运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是否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并按照保护工作部门的要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处置,确保安全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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