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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15 20:07:58 浏览次数: 【字体:

华人民和国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  4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7  1 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  4  22 

 

 

 

 

 

国人民表大常务委改《中人民和国建的决定

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7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华人民和国筑法

 

1997  11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  4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一章 

 

为了加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 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 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 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活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

准。

国家扶建筑业的发展支持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

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提倡采用先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

 

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从事建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 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

国务院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 第二章 建筑许可

建筑工施工许可

 

 建筑工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

许可证。

 建设单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因故不能按期开 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 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 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

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报告的建筑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

 

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

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

 

从业资格

 

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 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

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 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一般规定

 

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标活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

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 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回扣或者索

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

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

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关规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

 

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

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 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 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比较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择优选

定中标者。

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并接 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 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行政权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 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 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 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 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

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 定生产厂、供应商。

 

 

 

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 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禁止建筑施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

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的建筑工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 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 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

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禁止承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

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分包单位按照分包 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

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 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

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 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

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文 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 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

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监理 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

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等级许可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 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 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

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对应当监 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

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 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织设计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 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 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场采取维护安防范危险预防火灾 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建筑施工企

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

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

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法规的规 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

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

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 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

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安全生产的管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

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执行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

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 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服从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

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加强对职 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不得上岗作业。

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施工过程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作业人员有权 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 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检举和控告。

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鼓励 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支付保险费。

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动的装修工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 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没有设计方案的, 不得施工。

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由建筑施工 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建筑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

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 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应当及时修订。

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推行质量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 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

 

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 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安全标准降低工 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 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

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 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

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安全标准建筑工程 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用的建筑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质量负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不得偷工减料工程

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

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设计要、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 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

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

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 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

交付使用。

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

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

 

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的质量事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控告、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十四条违反本法规未取得施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可以处以罚款。

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违 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出借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 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

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可以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 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者建筑施工企业串弄虚作假降低 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十条违反本法规涉及建筑主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 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 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 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 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

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其他行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

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对不具备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 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员违反本法规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 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

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负责工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由上级机关 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 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承包、 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和质量管理的规适用于其他专业建 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十三条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

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

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不适用本法。 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的具体管理办由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十五条本法自 1998  3  1 施行。

终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