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生态环境局立案依据
第一师生态环境局立案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有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期限。”第二十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的规定。
终审: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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