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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检查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20 18:55:02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标准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检查类别事项名称
1对师市辖区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师市确权且登记发证范围内开采2种矿产资源的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1.检查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存在违法开采行为;
3.是否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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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探矿权人:核查勘查许可证有效性,是否存在虚报、瞒报勘查投入或成果资料,检查勘查工作进展是否符合勘查投入要求 。 ‌
采矿权人:检查采矿许可证合法性,是否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开采或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 ,核对矿种、开采量、是否一致。 ‌

3对师市辖区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1.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是否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明确领导责任、经管人员职责,并确保保管条件安全、账册齐全。
2.检查测绘成果是否账物相符,有无丢失、泄密情况,以及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泄密漏洞和防范措施。
3.是否存在擅自复制、转借、转让测绘成果的行为,以及是否按国务院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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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检查单位主体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要求,并核查质量管理体系、成果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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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地图市场的检查;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对地图市场的检查:
1.核查地图是否存在‌国界绘制错误‌、‌台湾地区底色与大陆是否一致、‌重要岛屿是否漏绘‌;
2.‌岛屿名称标注是否正确;
3.地图是否载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图号‌
4.是否标明编制单位、出版单位及相应资质‌
5.地图是否按审核意见修改,是否存在骗取、伪造、冒用审图文件或审图号的行为‌
6.是否遵守互联网地图相关管理规定‌
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1.检查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包括技术文件完整性、仪器设备检定情况、成果资料规范性及质量指标符合性。‌
2.检查单位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落实专项作业安全措施等。‌
3.核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测绘活动、违法转包分包、未按要求备案测绘项目等违反测绘法律法规的行为。‌
4.检查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保存和销毁是否符合保密要求,以及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软硬件安全防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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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师市辖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对师市辖区林木种苗质量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质量监督,并制定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对种子质量进行抽查。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监督检查周期内,对同一批次的种子,任何部门不得重复监督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新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 65/T22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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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师市辖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师市辖区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是否按照野生植物采集证、收购证开展采集、收购活动。
2.是否按照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批准文件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3.是否有违法或者被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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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在师市辖区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第三十四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
    运输、携带、寄递前两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附有检疫证明。
    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1.是否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2.人工繁育是否规范,具体为:是否持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有效批准文件或证照。是否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物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是否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伤病治疗和防疫档案。是否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是否一年内或长期未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人工繁育单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变更证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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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