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管理
行政处罚信息管理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机关 | |
1 | 阿拉尔市乔戈里台球俱乐部 | 个体工商户 | 92659002MADKW9BN60 | 一师人社监罚字〔2025〕第013号 | 被行政处罚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之规定。 | 经调查,被行政处罚人在2025年7月13日至2025年7月28日,招用未成年人季**在店内工作,经身份核查,季**,女,汉族,2009年10月4日出生,季**在被行政处罚人处工作期间未满16周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0.5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阿拉尔市福家饺子馆悦汇天街店 | 个体工商户 | 92659002MAET6J3L49 | 一师人社监罚字〔2025〕第012号 | 被行政处罚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之规定。 | 经调查,被行政处罚人在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2日,招用未成年人李**在店内工作,经身份核查,李**,男,汉族,2009年11月25日出生,在被行政处罚人处工作期间未满16周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0.5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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