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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30 19:42:54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信息管理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机关


1

阿拉尔市乔戈里台球俱乐部

个体工商户

92659002MADKW9BN60

一师人社监罚字〔2025〕第013号

被行政处罚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之规定。

经调查,被行政处罚人在2025年7月13日至2025年7月28日,招用未成年人季**在店内工作,经身份核查,季**,女,汉族,2009年10月4日出生,季**在被行政处罚人处工作期间未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0.5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阿拉尔市福家饺子馆悦汇天街店

个体工商户

92659002MAET6J3L49

一师人社监罚字〔2025〕第012号

被行政处罚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之规定。

经调查,被行政处罚人在2025年8月25日至2025年9月2日,招用未成年人李**在店内工作,经身份核查,李**,男,汉族,2009年11月25日出生,在被行政处罚人处工作期间未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0.5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终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