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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师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2-01 13:10:1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委托师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使

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委托师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使司法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2.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3.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师市公共法律中心负责师市司法行政区域内有关执法事项。

三、委托执法权限

师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师市司法局的名义对司法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

师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按照局党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师市范围内法律服务档案,督促法律服务机构落实责任,指导、督促法律服务机构及时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二)行政执法检查权。

师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要求,对师市范围内的法律服务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

)行政处罚实施权。

师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师市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需报局党组集体讨论审议决定。

投诉调查权。

师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涉及师市范围内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终审: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