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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科技局权责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29 17:29:30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
    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附件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一、 同意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的目的是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外国人来我国工作的管理。整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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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部门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三、依法审批登记 
  (六)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部门规章】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1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规范性文件】《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21〕55号)
   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12.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分别由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从严审批,分类制定标准,规范培训服务行为。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兵科发〔2022〕14号)
   二、审批要求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师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科技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后再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体要求和流程由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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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零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22年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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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合同
认定登记
行政确认【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二十六)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推进、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和技术经纪活动;(三)组织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成果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等工作;(四)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经营人员和技术经纪人员;(五)建立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开辟信息渠道,推动信息交换;(六)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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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校外培训机构
监管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十)完善日常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
    三、强化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责“7.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
【规范性文件】《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21〕55号)
    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12.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分别由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从严审批,分类制定标准,规范培训服务行为......
【规范性文件】《兵团教育局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兵团科技局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兵团民政局关于做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移交工作的通知》(兵教办发〔2021〕55号)
    五、组织实施,压实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监管,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科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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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师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定其他行政权力【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地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实施应当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任务部署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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