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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科技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30 18:23:59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总体情况

 

一、行政执法信息情况

1.执法主体名称:第一师阿拉尔市科学技术局

2.执法类别及数量:科学技术类、1;

3.承接执法权6项:

1)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三、依法审批登记

(六)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国办发〔202140号)

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规范性文件】《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2155号)

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12.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兵团各级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在2021年年底前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积极引导学科类培训机构转型发展,通过转型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等多种方式,坚决压减学科类培训机构数量,2021年年底前各师市在现有基础上压减50%以上。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师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分别由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从严审批,分类制定标准,规范培训服务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及时清理。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兵科发〔202214号)

二、审批要求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师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科技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后再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体要求和流程由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制定。

2)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六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22年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管理

依据:【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十)完善日常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

三、强化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责

7.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切实增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

【规范性文件】《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2155号)

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12.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兵团各级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在2021年年底前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积极引导学科类培训机构转型发展,通过转型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等多种方式,坚决压减学科类培训机构数量,2021年年底前各师市在现有基础上压减50%以上。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师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分别由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从严审批,分类制定标准,规范培训服务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及时清理。

【规范性文件】《兵团教育局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兵团科技局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兵团民政局关于做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移交工作的通知》(兵教办发〔202155号)

五、组织实施,压实责任。各师市教育局要会同民政、市场监管、科技、体育和文化等相关部门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制定移交工作方案,统筹协调推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移交工作。师市各部门要坚持标准,严格审批,保证质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监管,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科类培训。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严格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退还所收费用,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要建立问责机制,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移交工作纳入督查范畴,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移交工作时间紧、难度大、敏感性强、关注度高,各师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高度关注舆情,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如期完成。

4)师市科技计划项目确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十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地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实施应当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任务部署相衔接。

5)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

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附件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一、同意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的目的是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外国人来我国工作的管理。整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二十六)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4.本年度本级部门所做行政执法决定数量行政许可0件,行政处罚0

5.法制机构设置情况及人员配备情况:本部门只有1内设科室综合科,无专门法制机构,兼职人员1

6.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管理情况行政执法持证人员3人,执法人员信息已公示。退休、调离等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均已上交至司法局

7.行政权力下放团镇、街道、乡、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情况:无;

8.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情况:信息公示在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ale.gov.cn/bmzd/hzbm/kjj(第一师阿拉尔市科技局)。

二、行政执法情况综述

1.行政许可实施情况。2025年度行政许可申请总数为0件。

本年度未实施开展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第一师阿拉尔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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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