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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28 20:57:37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执法依据
1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零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22年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校外培训机构
监管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十)完善日常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
    三、强化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责“7.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
【规范性文件】《兵团党委办公厅 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21〕55号)
    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12.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分别由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等部门从严审批,分类制定标准,规范培训服务行为......
【规范性文件】《兵团教育局 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兵团科技局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兵团民政局关于做好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移交工作的通知》(兵教办发〔2021〕55号)
    五、组织实施,压实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监管,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科类培训......


终审: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