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专题专栏>热点专题>行政执法公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事前公示>立案依据>详细内容

第一师阿拉尔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立案依据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27 17:07:4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攻击诋毁防恐维稳举措、歪曲新疆历史、发布印发负面舆论信息、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息等违法行为

立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20099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9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91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一)攻击、诋毁反恐维稳等反分裂斗争举措;(二)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和文明融合史;(三)发布、传播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四)发布、传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信息;(五)《网络安全法》《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将信息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成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等违法行为

立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20099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9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91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信息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二)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对利用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营者、使用者不落实信息安全责任等违法行为

立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20099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9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91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运营者、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信息安全责任不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网上传播的信息未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违法、有害信息传播的,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消除影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停止其使用网络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终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