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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15 01:40:4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执法种类执法决定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执法主体
1行政处罚对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2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3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4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5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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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7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8行政处罚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9行政许可撤销教师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修订)。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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