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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市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深入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来源: 发布时间:2026-10-19 19:46:3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师市各级爱卫组织认真学习条例,依据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将爱国卫生活动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动员村民、居民开展村庄和庭院卫生整治、参与公益卫生活动等,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制定病媒生物防制预算编制,为2027年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做好充足准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四章主要讲病媒生物防制,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鼠、蚊、蝇、蟑螂、蚤等病媒生物采取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治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消灭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专项治理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可以委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三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开展风险评估、控制效果评价,承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商场(店)、医疗卫生机构、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农(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设置病媒生物防范、消杀设施,指定专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伪劣药物和器械,保证用药安全,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物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应当符合农药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并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其从业人员应当具有防治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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