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健康城镇申报推荐

全国健康城镇由全国爱卫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爱卫办)承担。其中,全国健康城市由全国爱卫办组织评审;全国健康县、全国健康乡镇由全国爱卫办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爱卫会)开展评审,全国爱卫办抽查确认。
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命名全国健康城市不超过50个,全国健康县不超过150个,全国健康乡镇不超过1000个。
全国健康城市申报范围包括地级及以上市、地区、自治州、盟和直辖市所辖区(以下简称城市);全国健康县申报范围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以下简称县);全国健康乡镇申报范围为除全国健康城市所辖区、全国健康县以外的乡、镇。
全国健康城市创建范围为该城市行政区划所辖的区(直辖市所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均为其行政区划全域),全国健康县和全国健康乡镇创建范围为其行政区划全域。
每个周期内各城市、县、乡镇仅限申报一次。
城市、县、乡镇符合全国健康城镇评审标准要求的,可向省级爱卫会提出申请。省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爱卫办)应组织申报城镇所在地市通过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报资料,并于每个周期第3年的3月底前完成审核并提交。申报资料包括创建工作报告(对照标准的具体创建情况等)、相关基础资料(包括辖区范围、地图、人口数量等)和到省级爱卫会推荐时间前相关指标的最新数据(国家相关部门已有统计数据的不再提交)。省级爱卫会于每个周期第3年的5月底前以推荐报告形式向全国爱卫办推荐全国健康城镇建议名单。
每个省份每个周期向全国爱卫办最多推荐的城市、县和乡镇数量按照行政区划数、健康中国行动推进情况和创建工作质量等综合核定,具体数量由全国爱卫办另行通知。
转自——爱卫漫谈微信公众号
终审:创卫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