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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1/11/15 17:03:03

以案释法丨第一师阿拉尔市苏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处罚案

来源:阿拉尔我和你 发布时间:2020-02-18 15:47:04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简介】

2020年1月25日17时许,微信名为“收银中心”微信群有人在交流新冠肺炎疫情时,新疆阿拉尔市红桥镇苏某在新疆阿克苏市天百购物中心二楼,用自己的华为蓝色NOVA5手机,将道听途说的信息私自编辑为“刚刚家里亲戚打电话说阿拉尔市死了一个人”,发到“收银中心”的微信群中。

【调查与处理】

阿拉尔城区公安机关网安大队及时查控了苏某发布的不良舆情,并通知辖区派出所及时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因苏某违法行为较轻,公安派出所决定对苏某处以200元的罚款。

【法律分析】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该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社会秩序。

本案中苏某在未核实该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在微信群正在交流新冠肺炎疫情时,私自将该不实言论发布到19人的微信群中,易造成辖区民众恐慌。该不实信息明显给辖区疫情防控和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违反了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在当前肺炎疫情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苏某在微信群交流新冠肺炎疫情时,未核实道听途说的信息是否真实的情况下,私自将该不实言论发布到19人的微信群中,易造成辖区民众恐慌,公安机关查获后,苏某自己主动在微信群里澄清其发的系不实言论,但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影响,给辖区疫情防控形势造成危害。如果情节严重,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法律链接】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第一师阿拉尔市司法局

 编 辑:周玲玲

责 编:冯   斌

监 审:杜新民

终审:dsya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