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农场):
现将《第一师阿拉尔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章)
2014年4月16日
第一师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师市人工影响天气(简称人影)工作的管理,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确保人员、装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师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影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师人影办是师市人影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师市人影工作总体规划、指挥机制,以及负责日常工作的部署、协调和实施。各团场人影办对本单位人影工作,有专人负责,在师市人影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从事人影作业的团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装备、基础设施和通讯设备(如:电台、对讲机、固定电话、手机等)。
(二)作业人数符合规定作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并掌握作业技能。
(三)有完善的装备管理制度,设备维护、运输、储存、保管制度等。
(四)配备着装、手套、雨衣、安全帽、胶鞋等防护用品。
第五条 从事人影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为18—50周岁之间,技术骨干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与团场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六)复员、转业军人优先录用;
(七)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六条 在防雹期间(4月15日至9月30日),要为从事人影工作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当提高人影作业人员的收入待遇,防雹期间收入不低于各团场职均收入水平,并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从事人影作业1-3年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从事人影作业4-7年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40元;从事人影作业8年以上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50元;作业炮点的炮长、流动火箭车负责人在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天增加10元带班费。补助资金由各团场承担。
第七条 科学合理布局和调整作业点。
师人影办根据各团场气候特点、地理条件,提出设置高炮、火箭等人影地面作业点的意见,报兵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审核确定。经确定的作业点不得随意变动,如果确需变动的,应当按本款规定,重新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 按照《关于加强师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的通知》(师市办发〔2013〕72号)的要求建设作业点。各作业点必须有明确的射界图和方位标识和警戒线。
第九条 实施人影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宜作业的天气条件;
(二)作业设备性能良好,符合使用要求;
(三)作业人员全部到位,并按规定着装;
(四)得到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五)与雷达站保持通讯畅通,并得到雷达站的作业指挥。
第十条 空域申请。
(一)各团场向师雷达站提出空域申请,由师雷达站向飞行管制部门申报,并及时把空域申报情况向相关团场反馈。
(二)师雷达站负责做好空域申请的记录和录音等资料的保存工作。各作业团场做好本单位空域申请的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规范实施作业。
(一)实施人影作业,应当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
(二)人影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进行,禁止向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交通要道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收到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三)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
第十二条 每次作业结束后,各团场要把作业详实情况(如作业时间、作业点、用弹量、作业前后天气实况、灾情、作业效果说明等)尽快报给师雷达站。由师雷达站根据雷达回波资料和实际作业情况对作业效果进行评定,并做为人影工作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出现严重冰雹灾害时,各团场人影办应查找原因,找出问题,书面报告师人影办。师人影办应组织人员前往受灾单位进行实地勘察,科学把握灾情。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制定人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突发的人影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按照预案处置,并及时报告师人影办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有瞒报、谎报人影安全事故的,主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人影作业使用的高炮、火箭、炮弹、火箭弹等,由师人影办根据兵团规定统一组织采购;通讯器材由师人影办统一采购。严禁私自向厂家和其它单位购买和租、借,严禁出售高炮、火箭架、炮弹、火箭弹以及高炮、火箭零配件。
第十六条 购买、运输、储存人影作业所需的高炮、火箭、炮弹、火箭弹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的规定管理,按程序到气象、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将高炮、火箭、炮弹、火箭弹等人影作业设备用于非人影活动。 禁止将人影作业设备转让、转借给非人影作业单位或者个人,人影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转借相关设备的,须经师人影办批准。
第十八条 实施人影作业使用的高炮、火箭,由师人影办按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立即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需要报废高炮、火箭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作业单位应登记造册,提出报废、销毁方案,严格按照人影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废、销毁。
第十九条 各团场(农场)人影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人影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影作业;
(三)将人影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影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使用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或报废的高炮和火箭;
(五)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
(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各团场(农场)负责人影的专职领导在防雹季节外出时,需向师人影办领导请假。返回后及时销假。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各团场(农场)的各种款项(气象信息服务费、气象防雹服务费、炮弹及火箭弹款、通讯器材款、高炮配件款)等费用,于每年11月底之前结清。
第二十二条 考核奖惩机制
每年防雹期工作结束后,由师人影办组织,对各团场(农场)人影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分办法见附表:第一师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考核评分表)。
(一)凡在本年度内出现严重冰雹灾害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1.严重冰雹灾害:重度灾害及绝产面积占保护面积5%以上的为严重冰雹灾害(棉花断头率小于20%为轻灾;20%—50%为中度灾害,50%-70%为重度灾害,70%以上为绝产)。
2.重大安全事故:按师安监局相关标准执行。
(二)考核设人影工作先进团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三等奖三名,先进个人20名,由主管部门通报表彰。
1.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严重冰雹灾害的,根据灾害程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通报批评。
2.对于在人影工作考核中成绩末尾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各团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出相应的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师人影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第一师 年度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考核表
附件
第一师 年度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考核表
单位 团 得分:
目标类别 | 目标名称 | 目标措施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 | 备注 |
一、制度健全(10分) | 人影管理制度 | 作业装备操作规程(规范)、值班制度、考勤制度、人影装备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弹药运输存储管理制度、库房安全管理制度、高炮火箭年检制度、作业空域申请制度、奖惩制度、责任运行机制。 | 10 | 每少一项制度扣1分 | ||
二、装备管理(16分) | 装备使用 | 严禁购买和使用未列入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产品许可的作业装备。 | 2 | 违反本规定扣2分 | ||
装备购买 | 严禁私自向厂家和其它单位购买、租、借、出售高炮、火箭架、炮弹、火箭弹以及高炮零配件,所有人影作业弹药、器械必须经师人影办统一向兵团人影办申请购买,通讯器材由师人影办统一采购。 | 5 | 违反本规定扣5分 | |||
配件管理 | 严禁使用私自加工的高炮零配件。 | 3 | 违反本规定扣3分 | |||
弹药管理 | 严禁个人拥有和使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严禁将高炮用作与人影作业无关的庆典和其它各项活动。 | 3 | 违反本规定扣3分 | |||
通讯装备管理 | 各团场应有完备的指挥作业通信系统(包括:电台、固定电话、对讲机、手机等),保持和师雷达站通讯畅通。 | 3 | 通信系统不完善的扣3分 | |||
三、作业管理(16分) | 空域安全管理 | 每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必须申请作业空域,经批准后方能作业。 | 2 | 违反本规定扣2分 | ||
做好空域申请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通信方式、申请时间、申请作业时段、批准单位及批准人、批准作业时段等。撤消空域申请也必须做好相关记录。 | 2 | 无相关记录扣2分 | ||||
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 加强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熟练掌握高炮、火箭的操作技能,牢记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制度,杜绝违章作业。 | 3 | 违反本规定扣3分 | |||
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雨衣、安全帽、胶鞋。 | 3 | 违反本规定扣3分 | ||||
三、作业管理(16分) | 地面作业安全管理 | 各作业点必须有明确的射界图和方位标识(八方位标识)。禁止向人口密集区域、重要设施、交通要道作业。 | 3 | 违反本规定扣3分 | ||
在炮(箭)台周围设置警戒线。作业前及时清理现场,劝离围观人群,无关人员退至警戒线以外。 | 3 | 违反本规定扣3分 | ||||
四、作业装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管理(32分) | 高炮、火箭使用 | 不得使用未经年检的高炮、火箭架实施作业。 | 3 | 违反本规定扣3分 | ||
高炮、火箭只限于作业、试验、检修后试炮和炮手实弹操作考核,严禁用于无关的射击。 | 3 | 违反本规定扣3分 | ||||
炮弹、火箭弹使用 | 炮弹、火箭弹只能用于人工增雨防雹作业,不许挪作它用。严禁私自拆卸炮弹、火箭弹(含哑弹、锈蚀弹)。 | 3 | 违反本规定扣3分 | |||
对炮弹、火箭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 违反本规定扣4分 | ||||
作业点建设、弹库的管理 | 根据师市办发〔2013〕112号文件要求,炮点的调整、布局工作必须在2014年进点前完成。 | 3 | 未完成扣3分 | |||
根据师市办发〔2013〕72号文件,炮点标准化建设2014年完成70%,2015年10月前全部完成。 | 3 | 满分3分,按不合格率扣分 | ||||
凡因不按规范操作及管理不善,造成作业装备损坏或被盗的,要追究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 3 | 违反本规定扣3分 | ||||
要做好库房的防盗、防潮、防火、干燥、通风等工作,库房内必须配备消防器材,配备专职警卫,凡进入库房的人员严禁吸烟。 |
3 |
违反本规定扣3分 | ||||
建立健全炮弹、火箭弹帐目,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全年作业结束,必须将剩余炮弹、火箭弹退回专用弹药库保管,登记上帐。 | 4 | 违反本规定扣4分 | ||||
高炮弹、火箭弹运输的安全管理。 | 装运炮弹、火箭弹时严禁弹头对准车箱前后板,运输要有专人押运。 | 3 | 违反本规定扣3分 | |||
五、加强人影队伍建设 稳定人影队伍(6分) | 伤害保险 | 各团场应为从事人影工作的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 | 3 | 未购买保险扣3分 | ||
提高待遇 | 适当提高人影作业人员的收入待遇。防雹期间,从事人影工作1-3年的,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从事人影工作4-7年的,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40元;从事人影工作8年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50元;作业炮点炮长(流动火箭车负责人)在补助的基础上每天增加10元带班费。 | 3 | 未按标准执行扣3分 | |||
六、高炮火箭年检制度(6分) | 人影作业工具安全可靠 | 所有实施人影作业的高炮、火箭接受师人影办组织的年检,并建立高炮火箭年检档案。 | 3 | 违反本规定扣3分 | ||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必须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 3 | 违反本规定扣3分 | ||||
七、作业效果(5分) | 作业情况上报和效果评定 | 作业结束后,各团场要把作业详实情况(如作业时间、作业点、用弹量、作业前后天气实况、灾情、作业效果说明等)尽快报给师雷达站。由师雷达站根据雷达回波资料和实际作业情况对作业效果进行评定。 | 2 | 以雷达站评定结果给分。 | ||
稳步提高作业效果 | 重大冰雹灾害、中度和一般冰雹灾害面积比上年度均减少20%以上,特别重大不可抗拒的冰雹灾害性天气除外。 | 3 | 达不到指标扣3分 | |||
八、重大事故处理预案制度(6分) | 人影事故处理预案 | 开展人影工作的单位必须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 2 | 未制定扣2分 | ||
对突发的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按照预案进行处置,并报告师人影办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如果瞒报、谎报人影安全事故的,对主管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 4 | 未上报扣4分 | ||||
九、财务管理制度(3分) | 财务管理 |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各物资款(气象信息服务费、气象防雹服务费、炮弹火箭弹款、通讯器材款、高炮配件款),于每年11月底之前结清 | 3 | 违反本规定扣3分 |
相关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