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修订)》意见的 公告
为更好发挥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优化奖励方式,简化奖励程序,提高奖励办法实效性,第一师阿拉尔市发改委拟对《第一师阿拉尔市2021年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反馈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先生 0997-6352080
电子邮箱:765759476@qq.com
附件: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师阿拉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附件
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
奖励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划横线部分为拟修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培育扶持企业及大型个体工商户发展,不断增加“四上企业”数量,提高师市限额(规模)以上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用于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由师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促进企业发展,不断壮大“四上企业”规模和实力,逐步优化三次产业结构,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师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大型个体工商户;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
(三)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五)及时准确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拖欠员工工资等造成群体性上访或不良影响事件的;近三年在税务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管理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一律不得申报。
第二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六条 工业企业
规模以下企业申报为规模以上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到统计部门首次申报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已退出规模的企业进行二次申报的,且符合相关标准申报成功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拟修改为:规模以下企业申报为规模以上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到统计部门申报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奖励资金总额25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依次发放,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仍然在规上企业统计库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中途退库的企业剩余奖励资金不予发放。
第七条 服务业企业
(一)限额(规模)以下企业申报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
1.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
2.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法人企业。
以上两类企业到统计部门首次申报成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已退出限额(规模)的企业进行二次申报的,且符合相关标准申报成功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拟修改为:以上两类企业到统计部门申报成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的,每个给予奖励资金总额25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依次发放,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仍然在规上企业统计库的再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中途退库的企业剩余奖励资金不予发放。
3.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行业法人企业;
4.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
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体育、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法人企业;
6.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法人企业。
以上五类企业到统计部门首次申报成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退出限额(规模)企业进行二次申报的,且符合相关标准申报成功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
拟修改为:以上四类企业到统计部门申报成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的,每个给予奖励总金额17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依次发放,第一年奖励8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仍然在限额(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的再分别奖励4万元、5万元,中途退库的企业剩余奖励资金不予发放。
(二)个体工商户重新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且年内申报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
1.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企业;
2.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行业和其他房地产业法人企业;
以上两类企业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且年内到统计部门申报为限额(规模)以上法人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拟修改为:以上两类企业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且年内到统计部门申报为限额(规模)以上法人企业,每个给予奖励总金额8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依次发放,第一年奖励4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仍然在限额(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的再分别奖励2万元、2万元,中途退库的企业剩余奖励资金不予发放。
3.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工商户;
4.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个体工商户;
以上两类企业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且年内到统计部门申报为限额(规模)以上法人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个体工商户申报为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
对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全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到统计部门申报为大型个体工商户的,每个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资质等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件要求,一是符合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经住建局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二是符合二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经住建局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三是符合三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经住建局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拟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件要求,符合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经住建局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
按照师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师市办发〔2020〕40号)和《师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评价考评细则》(师市建发〔2021〕9号)文件中的有关政策予以奖励。
拟修改为:上年度企业新增获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上年度新增获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每项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年度实现建筑业产值50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80万元。上年度实现建筑业产值30亿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上年完成建筑业产值5亿元以上的,次年建筑业产值每增加1亿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上年度企业承建工程获得国家级行业奖项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申报时间
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等统计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奖励条件的经济组织于下一年度1月份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
第十条 兑现奖励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向其所属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印证材料(营业执照、营业收入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开户许可证,除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本年度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
(二)师市行业主管部门对提出申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际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进行初审;
(三)师市行业主管部门将初审后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推荐至师市三产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师市统计局进一步核实企业“升规达限”情况,并将年度符合奖励的企业名单推送至师市三产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师市三产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后确定可享受奖励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名单报师市相关会议审定后,对“升规达限”企业和资质等及以上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通报表彰并发放奖励资金。
拟修改为:(一)师市统计局将审核通过的“四上企业”名单反馈给师市服务业发展部门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四上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等进行审核。
(二)师市服务业发展部门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可享受奖励的“四上企业”名单提交师市相关会议审定。
(三)师市财政局根据审定后可享受奖励“四上企业”名单,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团镇、经开区、街道办和住建局。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向辖区所在地(团镇、经开区、街道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印证材料(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除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本年度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
(五)各团镇、经开区、街道办负责审核辖区企业申请资料并发放奖励资金。
(六)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师市住建局审核并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责任分工
师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行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申报和基本情况审核;师市统计局负责协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展“升规入统”工作、对其“升规入统”情况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师市住建局负责所属行业的企业资质等级申报和基本情况的审核;师市三产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审核、编制预算奖励资金、分配奖励方案等工作;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信息;阿拉尔税务局负责审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信息;师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师市审计局对资金分配方案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拟修改为:师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所属行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信息;阿拉尔税务局负责审核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信息;师市服务业发展部门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企业名单和奖励金额编制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提交师市相关会议审议;师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师市审计局对资金分配方案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一经查实,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收回奖励资金;
(二)纳入师市信用管理黑名单,由师市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奖励条款如与师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出现重复,由审核部门按就高原则审批,不得重复享受。退库市场主体再次申报的,不再重复奖励。
拟修改为:同一家市场主体符合本办法多个奖励条款的,由审核部门按就高原则审批,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本办法规定可获得奖励的企业在兑现奖励之前,如有退库、注销、转移核心业务、注册地转移、不依法履行纳统义务等情况的,不予奖励。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四上企业”奖励政策,退库后再次申报的,不纳入新增“四上企业”奖励范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师市三产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委)、住建局负责解释。
拟修改为:本办法由师市服务业发展部门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2021年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师市办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附:1.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
请表
2.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
请表(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附1
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
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企业注册地址 | 企业性质 | ||
年营业收入(万元) | 年实缴税额(万元) | ||
拟申请补助 依据 | |||
拟申请补助奖励金额(万元) | |||
申请企业 | 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申请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属辖区意见 (加盖公章) |
附2
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
资金申请表(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注册地 | 最高资质等级 | ||
开发经营时限 | 近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万平方米以上) | ||
拟申请奖励事项及金额 | |||
申请企业 | 1.........;2.........;3.........
本人承诺所提交资料真实有效。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住建局意见 |
部门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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