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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第一师阿拉尔市多元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4 18:43:13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公开征求《第一师阿拉尔市多元防范化解矛盾纠纷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师市,根据中办、国办文件精神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政法委起草了第一师阿拉尔市多元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限自即日起2023年12月23日,意见建议需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或电子邮箱的形式反馈至师市党委政法委。

   址:阿拉尔市胜利大道1号师市党委政法委

联系电话:0997-4666562

电子邮件:slsx0315@126.com

 

附件:第一师阿拉尔市多元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政法委

2023年11月24日

附件:


第一师阿拉尔市多元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师市,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民法典》《人民调解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发展“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着力“抓前端、治未病”,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有机衔接、高效便捷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及时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促进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遵循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四)和解、调解优先;
  (五)预防为主,防范与化解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四条 师市及机关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工作职能,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团镇、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
第三章 矛盾纠纷预防
  第七条 师市及师市机关部门、团镇、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等全过程,避免或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第八条 师市及师市机关部门、团镇、乡、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实施的意见〉的措施》精神,对涉及民生利益的重大政策的调整、重大项目实施等直接关系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并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在作出决策前都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准确把控风险等级。若决策实施引发一般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做好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若决策实施将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或者存在重大风险的,应当暂缓实施、调整实施或者终止实施。实现社会矛盾风险由事中控制、事后补救转变为事前防范,避免因决策失误而引发的社会矛盾风险。
    第九条  师市及师市机关部门、团镇、乡,应当按照《第一师阿拉尔市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关于加强团镇、乡重大行政行为法制审查工作的通知》,对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文件),必须经过法制审查,并进行动态清理,确保其合法性,防止引发矛盾纠纷。
    第十条  师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全过程记录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避免和防止因违法执法、不当执法引发行政争议。
    第十一条  师市及师市机关部门、团镇、乡,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公开政府信息,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
第十二条 连队(社区)党支部,应当组织“两委”、人民调解员、网格员、联户长、民(辅)警、社会工作者、一连(社区)一法律顾问等力量,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隐患信息收集、排查、研判、化解。充分发挥矛盾风险“第一道防线”作用。
    第十三条  各团镇、乡、街道办,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法官、检察官工作室,以及连队、社区(村)等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特别是对高发、频发的信访问题,有针对性经常性摸排,在重大节日及敏感期,开展全域大排查,高度关注生活失意、心态失衡、性格偏执等人员,及时作好心理疏导,把握矛盾隐患动态。
    第十四条  师市及有关部门,特别是信访部门,要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的信访问题的集中排查,对信访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开展专项排查,分析研判矛盾纠纷发展趋势,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分析、早预防。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法官工作室、检察官办公室、警务室作用,及时发现矛盾纠纷隐患,对相关单位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对社会矛盾纠纷高发、频发的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应当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度,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执法规范、司法公平、公正,防止因案件办理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第四章 矛盾纠纷化解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矛盾纠纷化解途径。
   第十九条 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按照下列次序进行: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协商自行和解;
  (二)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
  (三)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适宜调解的,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非诉讼或者诉讼途径。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先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师市、团镇(乡)、街道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平台作用,统筹人民调解、劳动仲裁、审判、检察、信访、法律援助、心理服务等资源,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师市、团镇(乡)、街道办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本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推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规范运行。
  第二十二条 师市、团镇(乡)、街道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按照《第一师阿拉尔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引(试行)》,分级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统筹协调进入中心力量,加强组织调度,健全统一受理、即接即办、首办负责、会商研判、协调办理、监督评价、全程跟踪、限期办理、跟踪回访、考核管理、群众投诉反馈等制度,形成工作闭环。
    第二十三条  师市、团镇(乡)、街道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在中心公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统一受理群众提出的矛盾纠纷化解、信访诉求、投诉举报、法律服务等事项并进行登记。按照事项类型,分类流转导入对应部门(单位)办理。受理事项无明确职能部门的,中心指定一个部门首办;需多部门协同办理的,由中心指定一个牵头部门办理,实行首办负责制。团镇(乡)、街道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对确需师市或师市机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先行登记,提请师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师市、团镇(乡)、街道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对受理、化解的矛盾纠纷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把握矛盾纠纷态势,并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师市、团镇、乡、街道、连队(社区、村)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发展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  连队(社区)党支部,应当统筹整合“两委”、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民(辅)警、法律顾问等力量,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加强调委会与警务室工作对接,进行联合调处,加强调委会与法官工作室工作联动,开展诉前调解,引导当事人依法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早、在小,防止矛盾升级,特别是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
    第二十八条  师市人民政府、师市行政部门、团镇、乡政府、街道办,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按照《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调解办法》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当落实调解工作职责,依据工作职能,确定调解事项,厘清职责清单,依法进行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调解。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行政裁决职责,梳理并确定行政裁决事项,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做好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好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分流阀”作用。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要健全行政复议受理、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作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按照自愿、合法原则,调处化解行政争议,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按照《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强行政复议的规定》,加强对被申请人履行答复、履行复议决定义务的监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机制,设立人民调解室,建立调解专业人员专家库,开展委派委托调解,对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把“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和执行阶段,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申请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涉及的行政赔偿、补偿案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调解员队伍管理机制,强化调解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水平。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健全调解员聘用、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加强对调解员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师市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作为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单位,由本级或者上一级平安建设领导机构予以通报、约谈、督办;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的;
  (二)负有矛盾纠纷化解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纠纷化解申请的;
  (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调度的;
  (五)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终审: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