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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2023年药品案件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08 17:49:4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师市辖区药品市场秩序,深入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整理并公布一批今年查处的药品领域典型案例,以警醒广大市场主体懂法、守法,自觉维护师市药品经营秩序。

案例1: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案件情况:2023年5月16日,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6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2种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使用的劣药和过期的医疗器械及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某医疗美容诊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件情况:2023年5月15日,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诊所负责人无法提供皮肤科内三台医疗器械的供货者资质材料、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某医疗美容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案件情况:2023年3月23日,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疗美容诊所开展监督检查时,在营业场所内发现2个品种共计8个独立包装的三类医疗器械及2盒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药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资料,无法说明来源渠道,三类医疗器械外包装上均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地址、批准文号等信息。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3110元,罚款人民币678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某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3年3月3日,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眼镜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有12种36个独立包装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护理液),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场所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该眼镜店内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某洗衣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案件情况:2022年12月28日,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洗衣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1盒未拆封的抗原检测试剂,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发布销售抗原检测试剂的方式,向他人销售抗原检测试剂,当事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该洗衣店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5盒,没收违法所得1604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终审: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