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入河(湖、库)排污口 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第一师阿拉尔市入河(湖、库)排污口 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师市2023年第2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师办公室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师阿拉尔市入河(湖、库)排污口
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兵团关于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湖、库)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函〔2022〕77号)相关要求,现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疆和兵团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兵团工作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湖、库)污染物排放,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为建设美好师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入河(湖、库)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一)依法依规,明确责任。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各项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管要求,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各团(镇)属地管理责任,师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师市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协作,加强指导和信息共享,共同推进排污口整治及监管工作。
(二)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客观真实摸清入河(湖、库)排污口现状,重点查找在入河(湖、库)排污口设置布局、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团(镇)、各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污口台账清单,不留“死角”。师市水利局要加强成果审核,确保工作质量。
(三)分类施策,专项整治。以师域范围内塔里木河流域涉及2条支流(喀什葛尔河、叶尔羌河)以及5个重点水库为目标,明确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路线图、时间表,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制定“一口一策”实施方案,建立备案与督导等机制,有序推进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
2023年底前,完成多浪水库、新井子水库以及塔里木河、叶尔羌河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完成多浪水库、新井子水库排污口整治,建立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
2024年底前,完成上游水库、胜利水库、五团水库以及喀什葛尔河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完成上游水库、五团水库、塔里木河、叶尔羌河排污口整治 。
2025年10月底前,完成胜利水库、喀什葛尔河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开展师市行政区域内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范围包括塔里木河流域涉及2条支流(喀什葛尔河、叶尔羌河)以及5个重点水库,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以兵团河长制河流干流、重要支流、重要湖泊、重要水库的岸线(包括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至少1千米为重点区域;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排查范围,其中沿河、沿湖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等要全覆盖。同时,与已开展的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做好衔接,避免重复排查,提高工作效率。
(二)对象。排查对象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排污口。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建立台账清单
1.排查。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指导各团镇进行排查整治。各团镇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细化方案,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等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依据入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有关技术规范,对所有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命名、编码,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
2.监测。对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均要采样监测。排污口监测要按照“边查边测”工作原则,切实掌握排污口水质、水量,摸清污染物种类。监测指标应包括水温、流量、流速、pH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溶解氧、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高猛酸盐指数等,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情况进行增加。结合实际情况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排放浓度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排污口台账清单,对排污口管理台账实行动态化管理。师市有关单位要做好本系统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业务指导,提供排查、溯源所需相关材料。
3.溯源。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溯源分析,明确“受纳水体一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的排污路径,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重点溯源,结合现场需要,积极探索使用暗管探测仪、管道机器人、无人船、无人机等设备。要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工业和信息化、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排污口开展联合溯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师市及团镇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二)落实分类整治,推进“三个一批”
1.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原则,明确每一个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责任主体,形成“一口一策”排污口清单,制定入河(湖、库)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进入河(湖、库)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河(湖、库)排污口。(见附件1师市塔河流域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任务清单)。
2.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各团镇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强兵地协调,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3.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师市生态环境局。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4.规范整治一批。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各团镇要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从设置合法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方面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区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整改规范要坚持边查边规范,重点关注入河排污口建设不规范、布局错乱、排水不畅、检修维护等问题,针对性地采取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更改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
(三)规范设置审核,严格监督管理
1.加强规划引领。师市及各团镇要将入河排污口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等规划区划紧密结合,充分考虑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要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严格控制新设、改设和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湖、库)排污口设置审核,要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3.严格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4.信息资源共享。师市生态环境局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积极配合兵团区域内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管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相关单位数据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互联互通,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责任分工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团镇依法履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生态环境局:统筹收集整合师域入河(湖、库)排污口相关信息资料,负责编制师市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负责实施师域772.134公里河道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等工作,对师市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统一调度,督促各类排污口开展整治工作。
2.工信局:配合开展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溯源和整治工作,指导工业园区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3.住建局:汇总提供师域临河在建和待建建筑工地(包括基本信息和冲洗废水处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管网等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溯源工作。
4.农业农村局:汇总提供师域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资料,配合水利局提供师域农田退水口等有关资料、督导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落实水产养殖尾水申报排放制度,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将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等农业面源排口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结合地方实际,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5.财政局:统筹做好师域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的经费落实工作。师域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经费由师级财政承担。各团镇(乡)辖区范围入河(湖、库)排污口的监测、整治经费由各团镇(乡)财政承担,其余辖区范围入河(湖、库)排污口的监测、整治经费由师级财政承担。
6.水利局:汇总提供师域河湖清单及水系矢量图等资料,配合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工作,督导临河建筑工地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等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及动态长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属地推进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工业企业、生活污水的依法纳管工作。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河道及岸线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与整治。
7.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相关部门提供排查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资料,督促推进涉及保护区排污口溯源、整治及动态长效管理工作。
8.各团镇:组织实施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加强日常监管,落实资金保障,抓好目标确定、任务分解、组织动员、监督考核建立等工作,落实主体责任。
9.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合生态环境局开展园区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和整治及排污口长效动态管理工作,推进园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各团镇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调查摸底工作,查清现状情况,归纳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同步开展“边查边改”,建立入河(湖、库)排污口台账,并填写《第一师阿拉尔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信息表》《第一师阿拉尔市入河(湖、库)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清单》(附件2-3)。
各团镇、各相关部门按照调查摸底工作报告编写提纲(附件4)编写工作报告,连同详细调查成果表,于5月30日前报师市环委会办公室。师市环委会办公室将对上报的成果进行复核,于7月15日前上报兵团。
(二)规范整治。针对违法设置、布局不合理、审批不到位、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按照以下原则分类整改。
1.限期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区域内的入河(湖、库)排污口。
2.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对2002年10月1日前(《水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入河(湖、库)排污口,进行登记;对2002年10月1日后建成的,未经师市同意设置,但其建设项目环评已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入河(湖、库)排污口,综合考虑环评审批结论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补办手续,纳入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治和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可适当简化程序)。2002年10月1日以后建成的,未经主管部门的同意设置、其建设项目环评也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
3.强化入口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入河(湖、库)排污口设置、检查、监测、通报、台账等全过程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4.组织编制和实施师域内入河(湖、库)排污口优化布局和整治方案,明确禁止和限制设置入河(湖、库)排污口范围,不断优化入河(湖、库)排污口设置布局。
5.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加强入河(湖、库)排污口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各团镇要把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逐段分解落实到位,按上述要求分类提出整改措施,纳入“一口一策”实施方案,并汇总形成各团镇整改方案,于8月15日前报师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0997-4615702,邮箱:btdisstj@163.com)。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师市牵头抓推进、团镇具体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团镇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师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入河排污口整治技术规范、河道管理规定和排水要求,结合排污口实际,统筹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加强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强化组织调度,督促各团镇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师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主动服务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确保整治措施的可行性、实效性和经济性,共同推动师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规范监督管理。为有效推进师市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现该项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实行月报制,每月3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师市环委会办公室。
(三)严格督查考核。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师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河长制考核重要内容。强化督导检查,师市环委会办公室会同师市河长制办公室定期对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实施)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对在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被动应付、不求实效、瞒报漏报、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突出问题的,按照情形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联合执法。对列入整治范围而拒不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师市环委会办公室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工信、公安等相关执法单位开展联合执法。相关执法单位要根据各自执法权限,依法实施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限制生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同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或移交入河排污口违法案件,确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五)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宣传,加大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强化公众水污染监督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责任主体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增强排污单位自律意识。各团镇要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污行为,生态环境、水利局等部门要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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