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开展第一师山洪防洪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经师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一师山洪防洪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水利局现就方案核心内容公告如下:
一、山洪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第一师范围内划界确权任务的山洪防洪堤主要有7条,分别为沙井子防洪堤、二团新五连至新八连防洪堤、喀拉铁克山山园林队防洪堤、四团东线退洪渠、四团南山防洪堤、四团三连防洪堤、四团二牛场和三牛场防洪堤。根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T 171-2020)3.2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工程管理范围自防洪堤横向宽度外坡坡脚线起算,堤防工程级别为1级,管理范围为30~2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300~200m;堤防工程级别为2级和3级,管理范围为20~10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200~100m;堤防工程级别为4级和5级,管理范围为10~5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100~50m。
经统计,除沙井子防洪堤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堤防级别3级外,其余防洪堤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或10年一遇,堤防级别4级和5级。本次除沙井子防洪堤管理范围为10m,保护范围为100m外,其余防洪堤管理范围均为5m,保护范围为50m。
经汇总,第一师范围内7条山洪防洪堤的管理范围总面积为5265.09亩,保护范围总面积为11055.01亩。
第一师范围内山洪防洪堤管理范围占地类型统计表
占地类型(亩) | |||||||||||||||||
采矿用地 | 干渠 | 工业用地 | 公路用地 | 沟渠 | 灌木林地 | 果园 | 河流水面 | 机场用地 | |||||||||
55.17 | 2.68 | 1.30 | 41.65 | 1931.03 | 180.14 | 106.12 | 4.85 | 0.74 | |||||||||
占地类型(亩) | |||||||||||||||||
坑塘水面 | 裸土地 | 裸岩石砾地 | 农村道路 | 农村宅基地 | 其他草地 | 其他林地 | 其他园地 | 乔木林地 | |||||||||
29.28 | 481.33 | 1480.30 | 324.14 | 1.04 | 363.64 | 35.45 | 148.17 | 116.95 | |||||||||
占地类型(亩) | |||||||||||||||||
沙地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设施农用地 | 水工建筑用地 | 水浇地 | 特殊用地 | 盐碱地 | 合计 | ||||||||||
111.65 | 0.14 | 0.33 | 604.62 | 25.84 | 106.30 | 260.90 | 6413.80 |
二、有关管控要求
(一)明确管控权限
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师市水利局负责师市辖区内山洪防洪堤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师市辖区山洪防洪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师市水利局审查,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许可手续,方可履行基建审批手续,并由水利局参与施工监督和验收。未经师市水利局许可,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水、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弃置渣土。禁止围垦造地、圈圩养殖、倾倒、填埋废弃物等行为。严禁超项目类别进行审批许可。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的不得许可。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隐患的水利工程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责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师市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一团、二团和四团职责:师市辖区境内的山洪防洪堤分别由师市水利局下属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一团、二团和四团等四个管理单位分别管理。管理单位职责一是依法管理、保护、维修和养护水利工程;二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程技术档案;三是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及相应抢险措施;四是按照工程管理技术规范对水利工程进行监测;五是对水利工程加强日常检查,对存在隐患的山洪防洪堤及时向师市水利局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严格管控要求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置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水库、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擅自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011〕168号)进行处罚。
在山洪防洪堤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是擅自建房、开渠、打井、架泵、扒口、爆破、钻探、考古发掘、采石、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及进行种植、养殖活动;二是在泄洪河道内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和运输工具;三是堆放、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四是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工作原则,对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耕地、园地、林地、鱼塘等土地用地及设施建筑物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是对已取得合法土地审批手续且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土地、建筑物及交通设施,不影响引水、防洪、排涝安全的,允许保留现状。
二是对管理范围内没有取得合法土地审批手续且影响引水、防洪、排涝安全的违章建筑物及设施,将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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