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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09 14:30:1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旅游投资环境,引导和培育市场主体落实“旅游兴师市”战略部署,有效激活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师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师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旅游业经营和管理的企业、个人。主要包括:在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民宿、度假区、农家乐、旅游商品研发设计、旅游宣传、旅游新业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个人。

 

第二章 旅游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新建旅游景点政策。对在师市投资新建旅游景点(包括:游乐园、研学基地、文创基地,不包括房地产)项目的,固定资产在5000万以上的,在其竣工验收时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二条 投资新建酒店政策。对在师市投资新建酒店(包括:主题酒店、电竞酒店)项目的,固定资产在2000万以上的,在其竣工验收时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三条  投资新建农家乐政策。对在师市投资新建农家乐的企业或个人,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DB65/T2617-2015)规二星级及以上农家乐标准的,每个农家乐给予15万元奖励。(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四条  投资新建民宿政策。对在师市投资新建民宿的企业或个人,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规定丙级及以上标准的,每个民宿给予30万元奖励。(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五条  注册旅行社政策。对在师市辖区注册成立旅行社,年接待游客达到2000人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师市辖区注册旅行社分社,年接待游客达到5000人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认定标准为:旅行社组织阿克苏、师市辖区以外游客团队来阿旅游,在师市至少住1晚、游览1个收费景区

第六条  对引进知名文旅企业,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支持。(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三章  旅游品牌创建政策

第一条  被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称号的,分别奖励资金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根据目前实际,提高3A奖励标准)

第二条  被评为国家级、兵团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奖励500万元,兵团级奖励200万元。(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新增内容)

第三条  被评为国家、兵团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研学旅游基地,国家、兵团级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奖励30万元,兵团级奖励10万元(根据目前评定实际,进行修改)。

第四条  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资金10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

第五条  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奖励资金30万元、20万元、5万元(根据目前评定实际,提高奖补标准)

第六条  被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奖资金30万元、20万元、5万元(根据评定标准,与农家乐评定分开表述,并提高奖补标准)

 

第四章  旅游宣传营销政策

第一条  参加文创产品或旅游商品大赛评选活动,并获得金奖、银奖、铜奖(或同等奖项)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按照商品获奖名次分别给予企业或个人奖励,获评国家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获评自治区(兵团)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

第二条  经师市文旅部门推荐,在年度由国家、自治区(兵团)举办的各类导游(讲解员)大赛中,被评为优秀导游(讲解员)等荣誉称号的,国家级、自治区(兵团)级的分别给予1万元、3000元奖励

第三条  师市各级举办的旅游文化体育节庆赛事活动,参与游客经第三方测定,达到2万人次的,奖补30万元,每单位一年奖励一次(根据目前实际,进行修改)

 

第五章  市场推广奖补

 依托《支持兵团旅行社引客入兵团奖补暂行办法》,在此政策基础上,组织阿克苏、师市辖区以外游客团队来阿旅游,在师市至少住1晚、游览1个收费景区,来阿旅游人数超过5000(含5000)人次的兵团(含师市)旅行社,每人次奖补旅行社20元。对注册地在阿拉尔市的旅行社,在每人次奖补20元的基础上,每人次再加10元。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  本扶持政策由师市促进旅游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政策兑现进行指导、监督和评定。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日常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政策兑现。

第二条  兑现资金由师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予以拨付。旅游产业投资类奖励按照“达标一个、奖励一个”的原则及时兑现;旅游品牌创建和旅游宣传营销奖励按照“先创后补、就高不重复”原则及时兑现,市场推广奖补按照《支持兵团旅行社引客入兵团奖补办法》与兵团同步进行据实结算奖励(根据奖补实际,新增内容)

第三条  本政策与师市招商引资政策可同时享受。

第四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属政府或国有性质的,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用途使用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环境和服务的提质升级,严禁用于发放资金、津贴、补贴、实物,严禁用于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根据奖补实际,新增内容)

 

  监督管理

第一条  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接受师市财政、审计部门的全程审核、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师市奖励企业、个人信用黑名单,取消当年度奖补扶持资格,涉嫌违法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年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年内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被环保部门处罚或发生一般环境事件(Ⅳ级)一次以上、职业卫生重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被涉税部门立案查处并确定违法、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3.涉嫌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第三条  本扶持政策由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政策执行。师市办发〔2021〕2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政策试行一年,根据执行情况及时修订。

第四条  本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时修订完善。

 

附件: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资料清单




第一师阿拉尔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5月8日


                            


                  (联系人:李惠  联系电话:13899283011)


 

 

 

 

 

 

 

 件 

第一师阿拉尔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资金资金

申报资料清单

类别

资料清单

旅游产业投资类

1.投资新建旅游景点、酒店奖励,按照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认定。

2.投资新建农家乐、民宿奖励,按照师市农家乐(民宿)评定委员会评定结果认定。

3.注册旅行社奖励按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及市场推广类所需资料内容认定。

旅游品牌创建及宣传营销

1.申请资金报告,内容包括申请金额和资金用途;

2.兵团及以上的批复文件、颁发证书及相关材料;

3.文旅节庆赛事活动需提供举办报批审批文件,第三方测定游客量报告;

市场推广

1.地接旅行社提供资金申报表、行程确认单;

2.团队电子行程单及保险单复印件;

3.旅游信息汇总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不含全陪、领队、导游、司机、儿童等不收取团费的人员信息)

4.旅游接待单位住宿发票复印件(要求住宿发票备注入住时间、团号与行程单一致,发票开票时间需在团队行程结束后30日内);

5.组团单位送客协议、地接单位与组团单位合作协议(合同需组团单位和地接单位双方盖章确认)


 

 


终审: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