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17 16:32:41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职权类型行政职权名称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执法机构责任事项管辖范围执法区域执法依据
1行政确认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综合科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测试责任:审查材料,组织教育教学能力考试、体检。
3.决定责任: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户籍或持有第一师居住证的居民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188号)第十三条
2其他职权受理教师申诉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督导室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照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核实责任:对申述材料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服务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本)第三十九条  
3其他职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1.管理责任:对兵团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完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做好师市各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2.检查、指导责任:对师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
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限期整改要求。
4.监管责任:对所辖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一师中小学校第一师中小学校《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2013年08月11日印发)全文
4其他职权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1.管理责任:对兵团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完善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做好职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使用学生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2.检查、指导责任:对师市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交换与更新。
3.处置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责令改正,并做出限期整改要求。
4.监管责任:对所辖中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一师职业院校第一师职业院校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三条 
5行政奖励对兵团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研室1.制定方案:制定奖励活动实施方案。
2.受理阶段:(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阶段:(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决定阶段:(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2)依据决定内容制作文书。
5.公开公示阶段: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6.组织表彰奖励阶段: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表彰奖励。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法》第十条
《职业教育法》第十条
6行政奖励对各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研室1.制定方案:制定奖励活动实施方案。
2.受理阶段:(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阶段:(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决定阶段:(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2)依据决定内容制作文书。
5.公开公示阶段: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6.组织表彰奖励阶段: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表彰奖励。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本)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7行政许可权限内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权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1.受理责任:受理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及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论证和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公办学校的设立,自受理申请20日内(最长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申请筹备设立民办学,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送达发文批复,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8行政许可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1.受理责任:受理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对相关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 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或6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同意筹设或不同意筹设决定(不同意筹设、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5. 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6.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
7.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第一师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
9行政处罚对权限内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未经备案的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骗取钱财处罚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第一师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10行政处罚对权限内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合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第一师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11行政处罚对权限内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
3.审查阶段: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处罚事实及处罚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证据、理由、依据,履行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
12行政处罚对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13行政处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外罚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当事签字。
3.审查阶段: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处罚决定事实及处罚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14行政处罚对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者退学的;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附加条件接收或者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的;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的;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有偿服务,或者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对学校内有宗教色彩的活动,不制止、不反映的处罚。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15行政处罚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处罚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9月10日第3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16行政处罚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第十七条
17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综合科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等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处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18行政处罚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考试中心1.处理责任:工作人员发现考生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违规记录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2.调查责任:教育考试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3.告知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前,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决定责任: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向上一级教育机构提请复核的的权利和时限(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以及不服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途径。
5.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改)第七十九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19行政处罚对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外罚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考试中心1.调查责任: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字。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材料,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责任:处理决定作出前,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决定责任: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向上一级教育机构提请复核的的权利和时限(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以及不服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途径。
5.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20行政处罚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罚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勤工办1.立案责任: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21行政处罚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考试中心1.立案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发现违规违纪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教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市教育局班子会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8年3月10日)第十三条 
22其他职权对教育工作的督导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督导室1.督政责任:主要是对师市相关部门和下级行政单位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实施监督、指导。重点开展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督查。
2.督学责任:主要对师市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重点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3.处置责任: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向有关上级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4.监管责任: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5. 报告公示、公布责任: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向师党政及主管部门提交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教育督导条例》(2012国务院令624号 )第二条
23行政处罚对未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处罚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研室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未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24行政检查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研室选派专门人员参加培训,提升语言文字监督检查水平
1.检查阶段:制定检查计划,印发项目检查通知,确定检查范围。
2.处置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查看项目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口头反馈交流。
3.决定确认阶段:根据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形成检查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和要求。
4.事后管理阶段:视情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25行政奖励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研室1.制定方案阶段:表彰奖励前必须对拟表彰奖励授奖的个人和集体的事迹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其功绩、作用、影响的大小,实事求是的进行全面衡量,慎重决定奖励项目及等级。
2.受理阶段:一次性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并组织推荐阶段:组织人员对拟表彰奖励授奖的个人和集体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标准的拟表彰奖励授奖的个人和集体,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4.表彰阶段:根据审批情况做出决定,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5.公布阶段:制发表彰奖励决定送达,颁发相关奖励证书,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2015年9月21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七条第三款
26行政确认对少数民族正字正音培训测试等级的认定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研室1.受理责任:公示测试报名时间、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告知考生测试、领证具体时间地点。
2.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测试员评分、复审成绩,作出普通话相应等级的决定意见,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也应书面告知)。
3.送达责任:制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并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作弊考生成绩、证书予以注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2015年9月21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27其他职权对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研室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安排或单位、组织、个人申请,对本地区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进行评估。
2.处置责任: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3.监管责任:对被评估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4.其他责任:评估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28其他职权对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研室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安排或行业、单位、组织、个人申请,对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2.处置责任: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3.监管责任:对被评估行业、单位、组织、个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4. 其他责任:评估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评估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29其他职权中小学德育督导评估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督导室1.制定责任:制定中小学德育督导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
2.督导评估责任:开展中小学德育工作专项督导评估3.处置责任:专项督导结束后,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3.报告公示、公布责任:专项督导结束,发布督导报告和整改意见。
4.监管责任: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向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发文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0年12月13日 生效日期:2010年12月13日2010修订):第十三条 
30行政给付学生资助(学前、中小学、中职、高职)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勤工办1.审核责任:摸底学生基本信息,依据学生就读情况,统计学生资助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定期核查各学校的学生人数,依据各校人数核拨资助专项资金。
2.公示责任:对审核后无疑议的学校资助名单由资助中心分别盖章在学校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附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事件
3.事后监管责任:对各学校资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等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1.《关于印发<兵团团场学前三年教育保障机制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兵财教〔2018〕8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兵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新兵发〔2016〕41号)
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兵财教〔2017〕80号)、《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困难地区高中阶段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兵财教〔2018〕5号)
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
31行政奖励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研室1.制定方案责任: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科学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2.审核公示责任: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3.送达责任:参与制发文件予以送达,做到信息公开。发文予以表彰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辖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条
32行政奖励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1、制定方案责任: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科学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2、审核公示责任:严格按照评选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3、送达责任:参与制发文件予以送达,做到信息公开。发文予以表彰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1.《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
33行政奖励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阶段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组织实施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依法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1.《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34行政许可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1.公示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5.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6.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方的后续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或者不定期依法对其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服务中心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35行政许可校车使用许可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勤工办1.公示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3.审查责任:审查提交所需材料,并提出意见。
4.决定责任: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5.送达责任: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6.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方)的监管;建立健全落实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不安全校车及其运行管理方式,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给予相应处罚。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一师职业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服务中心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