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棉花包装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1年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棉花包装材料(棉花包装用本白色纯棉布、棉花包装聚酯捆扎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第一师阿拉尔市辖区内棉花加工企业使用的棉花包装材料(棉花包装用本白色纯棉布、棉花包装聚酯捆扎带)。
监督抽查对象包括第一师阿拉尔市辖区内具备加工资质的棉花加工企业。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结论用语、异议处理复检、样品处置及附则。
2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为:棉花包装用本白色纯棉布、棉花包装聚酯捆扎带(其中包括定制长度和成卷聚酯带)。
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6975-2013 棉花包装
GB/T32340-2015 棉花包装 聚酯捆扎带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 抽样型号及规格
5.1.1棉花包装用本白色纯棉布由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每5万米为一个检验批。
5.1.2棉花包装聚酯捆扎带同一牌号原料、同一配方、同一规格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
5.2抽样方法及数量
5.2.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企业的待使用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5.2.2抽样基数
在棉花加工企业抽样时,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抽样数量
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检验要求,抽样数量见表1。
表1抽样数量
产品 | 抽样数量 | 检验数量 | 备样数量 | |
棉花包装用本白色纯棉布 | 连续6米或2套 | 3米或1套 | 3米或1套 | |
聚酯捆扎带 | 母带 | 20根 | 10根 | 10根 |
≧70厘米长剥离带 | 20根 | 10根 | 10根 | |
≧70厘米长接头带 | 20根 | 10根 | 10根 |
5.3 样品处置
对所抽样品均应进行编号标识,标识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抽样单编号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号,标识应具有唯一性。样品用塑料或编制袋包裹,胶带密封。抽样基数应由抽样单位负责确认并填写在抽样单上,作为乙方对产品合格判定项的依据,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被抽检单位代表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检单位代表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
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由抽样人员交付检验机构。样品送达后,由检验机构负责样品接收的人员和抽样人在打开包装后检查并记录样品签字的真实、封样单的完整以及外观状态等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单中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作出唯一标识后入库。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并在签封上写“检验”、“备样”字样。样品储存条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规定要求。
5.4抽样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5.4.1抽样要求
5.4.1.1抽样人员为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经过授权的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2人。
5.4.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被抽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5.4.2抽取的样品用塑料袋封存,防止样品在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丢失、污染和潮湿。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及时安排检验。
5.4.3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存,备样封存在检验机构。
5.4.4出现样品封样及密封状态被破坏、样品异常损坏等现象,无法正常进行下一步有关项目检验和判定时,应重新抽样。必要时应采集并保存影像记录。
5.4.5对拒抽检企业,按规定做好记录。
5.4.6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生产企业相关信息。抽样单一式3份,受检单位、抽样单位、检验单位各一份。
如果样品标注的信息不全,必须在抽样单上确认该产品的生产单位。
5.4.7对被抽检企业进行确定
在被抽检企业抽取样品时,抽样部门要确认被抽检企业、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
6 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6.1.1棉花包装用本白色纯棉布检验项目见表2
表2棉花包装用本白色纯棉布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条款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验方法标准 |
1 | 纤维含量 | GB6975-2013 | 强制性 | FZ/T01057.2~4-2007 GB/T2910-2009 FZ/T01026-2009 FZ/T01095-2002 |
2 | 密度(经向、纬向) | GB6975-2013 | 强制性 | GB/T4668-2013 |
3 | 断裂强力 | GB6975-2013 | 强制性 | GB/T3923.1-2013 |
4 | 结果判定 | GB6975-2013 | 强制性 | GB/T3923.1-2013 |
6.1.2棉花包装聚酯捆扎带检验项目见表3。
表3 棉花包装用聚酯捆扎带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条款 | 强制性/ 推荐性 | 检验方法标准 |
1 | 宽度 | GB/T32340-2015 | 推荐性 | GB6975-2013 |
2 | 厚度 | GB/T32340-2015 | 推荐性 | GB6975-2013 |
3 | 镰刀弯 | GB/T32340-2015 | 推荐性 | GB/T32340-2015 |
4 | 定制长度 | GB/T32340-2015 | 推荐性 | GB/T32340-2015 |
5 | 外观质量 | GB/T32340-2015 | 推荐性 | GB/T32340-2015 |
6 | 断裂强力 | GB/T32340-2015 | 推荐性 | GB6975-2013 |
7 | 断裂伸长率 | GB/T32340-2015 | 推荐性 | GB6975-2013 |
8 | 接头拉断力 | GB/T32340-2015 | 推荐性 | GB6975-2013 |
9 | 接头剥离力 | GB/T32340-2015 | 推荐性 | GB/T32340-2015 |
10 | 纵向开裂性 | GB/T32340-2015 | 推荐性 | GB/T32340-2015 |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单项复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6.2.2取样位置与数量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
7判定规则、判定原则及结论表述
7.1判定规则
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7.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7.3结论表述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XX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第一师阿拉尔市棉花包装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
经抽样检验,XXXX项目不符合XXXX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第一师阿拉尔市棉花包装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异议处理复验
申请复检的,应向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由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复检受理原则处理。复检工作安排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规定处理。
9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不予退还。本次抽样工作由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备用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査单位。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备用样品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附则
本细则由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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