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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5 11:58:09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管控力度,改善师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兵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新兵发〔2018〕42号)《第一师阿拉尔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师市发〔2019〕16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研究,划定第阿拉尔市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行管控区(以下简称限行管控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限行管控区区域

全市禁用总面积24.13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为:王震大道以西、班超大道以南、青松路以东、塔里木大道(东)以北(均不含本路)以内区域的所有道路详见附图

  二、受控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钻井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措施

  (一) 划定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二)在用国Ⅱ及以下标准燃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在用国III及以上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从严进行处理,并移交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其他事宜

市政应急抢险工程及保障民生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师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4日


 

终审: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