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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20 18:50:13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公示 (2020年第1期)中,6批次食品经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拉尔市果缤纷水果批发部金色家园店经销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05月11日),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不得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阿拉尔市果缤纷水果批发部金色家园店经销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05月11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不得检出)(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二)2020年6月11日,师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将不合格产品报告(NO: N2020CA0016)送达阿拉尔市果缤纷水果批发部金色家园店负责人。

(三)因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属食用农产品,抽检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日期为2020年6月9日,截至调查时该批次产品已经全部售出,无法采取封存、召回等控制措施。

二、阿拉尔市果缤纷水果批发部金色家园店经销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05月11日),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不得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阿拉尔市果缤纷水果批发部金色家园店经销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05月11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不得检出)(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二)2020年6月11日,师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将不合格产品报告(NO: N2020CA0015 )送达阿拉尔市果缤纷水果批发部金色家园店负责人。

(三)因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属食用农产品,抽检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日期为2020年6月9日,截至调查时该批次产品已经全部售出,无法采取封存、召回等控制措施。

三、曹荣敏经销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05月11日),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不得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曹荣敏经销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05月11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不得检出)(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二)2020年6月15日,师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将不合格产品报告(N2020CA0004)送达曹荣敏。

(三)因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属食用农产品,抽检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日期为2020年6月9日,截至调查时该批次产品已经全部售出,无法采取封存、召回等控制措施。

四、曹荣敏经销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05月11日),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不得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曹荣敏经销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05月11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不得检出)(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二)2020年6月15日,师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将不合格产品报告(N2020CA0003)送达曹荣敏。

(三)因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属食用农产品,抽检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日期为2020年6月9日,截至调查时该批次产品已经全部售出,无法采取封存、召回等控制措施。

五、阿拉尔市涵月商行经销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05月12日),亚硫酸盐超标及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不得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阿拉尔市涵月商行经销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05月12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亚硫酸盐(以SO计)依据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及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不得检出)(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二)2020年6月11日,师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将不合格产品报告(N2020CA0042)送达阿拉尔市涵月商行负责人。

(三)因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属食用农产品,抽检日期为2020年5月12日,出具检验报告日期为2020年6月9日,截至调查时该批次产品已经全部售出,无法采取封存、召回等控制措施。

六、阿拉尔市涵月商行经销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05月12日),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不得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一)阿拉尔市涵月商行经销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05月12日)经阿拉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不得检出)(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

(二)2020年6月11日,师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将不合格产品报告(N2020CA0043)送达阿拉尔市涵月商行负责人。

(三)因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属食用农产品,抽检日期为2020年5月12日,出具检验报告日期为2020年6月9日,截至调查时该批次产品已经全部售出,无法采取封存、召回等控制措施。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0日


终审: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