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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公安机关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阿拉尔我和你 发布时间:2020-02-14 11:52:04 浏览次数: 【字体:

兵团公安机关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兵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查处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强化法治观念和“政”的思维,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拒不执行兵团、师市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发布的禁止聚会、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的;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办事处(片区管委会)、社区、连队、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二、拒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行为。从内地返回兵团或者从疫情重点地区返回居住地,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的。

三、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威胁、侮辱、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医务人员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等防护装备,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

四、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患病情况,仍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哄抬物价的行为。哄抬口罩、药品等防疫用(药)品以及粮、油、肉、蔬等民生商品价格;或者大量囤货,高价销售,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制假售假的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医用器材、防护产品的;制造、销售假劣防疫药品,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情防控产品的。

七、造谣传谣的行为。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或者编造虚假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以及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微信、短信、网络等途径故意传播的。

八、利用疫情进行诈骗的行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的。

九、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其他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兵团公安局     

  2020年2月11日  

终审:dsya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