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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6-10-09 19:10:2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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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当事人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十六团2连毁坏0.2825公顷林地开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毁林开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参照《关于调整兵团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兵财综〔2016〕51号)规定,作出处罚:1.责令于2025年11月30日前恢复0.2825公顷林地植被;2.处植被恢复费用1倍罚款,合计人民币28250元(贰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

本机关已于2026年9月20日向你登记住址新疆阿拉尔市新开岭镇十六团新3连111号邮寄送达该文书,邮件于2026年10月9日被退回,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林草罚决字〔2025〕34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应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阿拉尔市环保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0997-4623608

特此公告。

终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