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师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统一征收流程、防范履职风险,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与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师市住建局起草形成《第一师阿拉尔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群众、各单位、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2026年7月7日—2026年8月7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邮箱:57247805@qq.com,邮件标题统一注明“征收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姓名/单位”,可将书面意见作为附件发送。
信函提交地址:阿拉尔市幸福路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住建局;邮编:843300;信封标注“征收办法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997-6352159。
三、有关说明
反馈意见请写明修改条款、修改理由及具体修改建议,个人反馈请注明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反馈请加盖单位公章。
征求意见期满后,我局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统一梳理、研究吸纳,对办法文稿优化完善,并按程序报请师市人民政府审议。
附件:《第一师阿拉尔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6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第一师阿拉尔市(以下简称师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兵团、师市相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补偿安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征收主体与职责分工
征收主体:师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
征收部门:师市人民政府委托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拟订补偿方案、委托实施单位、监管征收行为。
实施单位:征收部门可委托师市辖区街道办事处、团场(镇)政府等非营利性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调查登记、协议签订、搬迁动员等具体事务;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协同部门:师市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局、公安、市场监管、民政、司法、信访等部门及属地团场(镇)、街道按职责协同做好规划衔接、资金保障、产权核查、户籍管理、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五条 档案管理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一户一档、全流程同步归集归档,完整收录调查登记材料、评估报告、补偿安置协议、资金发放凭证及各类配套佐证资料;相关档案由本级房屋征收部门永久保存,全程留存备查,主动接受审计、纪检及各相关部门监督核查。
第六条 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房屋征收补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师市人民政府、征收部门或审计、纪检部门举报,受理单位应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公共利益界定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征收房屋:
国防和外交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需要;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八条 规划与计划衔接
征收房屋应符合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需纳入师市年度建设计划。
第九条 征收范围确定与调查登记
征收部门根据规划与项目立项文件,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师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征收范围公布后,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开展调查登记,内容包括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附属设施、户籍人口、经营状况等,被征收人应配合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等材料。
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答复。
第十条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
征收范围公布后,师市人民政府组织征收、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认定为合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
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拆除。
第十一条 暂停办理事项
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下列事项,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特殊原因需延长的,经师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户口迁入、分户(出生、婚嫁、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回原籍除外);
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交易、析产、赠予、抵押、租赁备案;
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核发;
不动产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补偿方案拟定、论证与征求意见
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用房、签约期限、搬迁过渡、奖励政策等,报师市人民政府组织论证。
论证通过后,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及师市政府官网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征求意见结束后,征收部门汇总意见并修改方案,将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师市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会同信访、政法、司法、属地街道(团场)、社区(连队)等相关单位,全面排查梳理房屋征收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科学研判风险等级,制定风险防范化解及应急处置预案,规范形成完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部门可自行组织实施稳评工作,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全部费用统一纳入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经费,足额列入项目征收补偿财政资金。涉及被征收人数量100户以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决定须报请师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后,方可按程序作出。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资金保障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须足额筹措到位、实行专款专账管理。师市财政部门履行资金统筹、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资金拨付、使用流程开展监督核查;征收部门作为资金发放执行主体,依规办理补偿款项兑付手续,保障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至被征收人,严禁出现拖欠、截留、挪用补偿资金等情形。
第十五条 征收决定作出与公告
师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补偿方案、完成风险评估、资金到位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及师市政府官网公告,载明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补偿
第十六条 补偿内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师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符合条件的奖励、补助。
第十七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鼓励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统筹安排。
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产权调换:征收部门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应符合师市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就近安置。
第十八条 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价值包含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
评估机构选定:征收部门在师市政府官网及征收范围内公告评估项目,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由征收部门、实施单位、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2名)监督,通过摇号、抽签、少数服从多数方式选定1家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
评估结果公示与异议处理:评估机构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3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7日内向兵团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最终依据。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合法面积认定: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为准;无权属证书但有合法建房审批手续的,按审批面积认定;经征收部门核查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按现场核查实测并依法确认的认定面积作为补偿依据。
产权调换标准:选择产权调换的,按1:1比例安置建筑面积(含公摊),不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优惠价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货币补偿标准:按评估价值全额补偿。
第二十条 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非住宅房屋(商业、办公、工业用房等)以货币补偿为主,按评估价值补偿;符合规划条件的可实行产权调换,结清差价。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能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的,按实际停产停业期限×房屋月租金(评估)×2补偿(不超过两个月);
无法提供合法经营证明的,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搬迁费:搬迁费按照搬迁实际产生的运输、人工等合理费用据实核算发放,据实核算金额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户保底执行。
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费按1000元/月/户,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超期按实际发生增发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二条 附属设施与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围墙、大门、水井、暖气、燃气、管线等),以及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完成、长期正常使用的固定室内装修,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标准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新增的装修、搭建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评估补偿,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二十三条 奖励与补助
签约奖励:在公告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10日内签约的给予10000元签约奖励,20日内签约的给予5000元签约奖励;10日内交房给予5000元奖励,20日内交房给予3000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产权不明房屋及公房处理
征收范围内存在产权不明、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确定房屋权益归属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现场、征收范围公告栏、师市政府官方平台同步公示30日,公示内容列明房屋位置、面积、权属核查情况,同步通知房屋实际居住人、房屋实际占有人到场核实登记。公示期满无权属争议,无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征收部门按房屋评估价值将补偿款足额提存至指定专户,同步完成房屋现状、附属设施、室内装修等全过程证据保全,依法实施征收;提存的补偿款待房屋合法产权人、权益权利人明确并完成权属核验手续后,按规定予以发放。
征收范围内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不适用本条产权不明处置流程,由征收部门与公房产权管理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公房产权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公房承租人。
第二十五条 补偿协议签订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期限、安置用房、搬迁过渡、奖励等事项签订书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领取全部补偿后逾期拒不搬离的,征收部门催告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搬离、拆除房屋,做好书面、影像取证,所有资料一户一档归档留存。
第四章 征收实施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先补偿、后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严格执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货币补偿的,补偿款足额发放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
产权调换的,签订协议后发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屋交付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七条 补偿决定作出
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师市人民政府,按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应公平,载明补偿内容、搬迁期限、救济权利等。
第二十八条 征收决定救济
房屋征收决定依法予以公告,公告通过项目现场张贴、官方平台公示等方式送达被征收人,公示期不少于法定时限。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公示起始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公示起始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且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的,师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征收部门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足额提存并通知被征收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征收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
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补偿资金等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责任
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材料骗取补偿款或安置房屋的,由征收部门追回非法所得,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及人员责任
评估机构或估价师出具虚假或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阻碍公务责任
拒绝、阻碍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术语解释
被征收人:指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产权调换房屋:指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新建或存量住宅、非住宅房屋。
住宅用房: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非住宅用房: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
附属设施: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合法的畜舍、门斗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生效与衔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师市此前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兵团、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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