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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第一师阿拉尔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5-11 14:26:3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师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营造美丽宜居城市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JGJ/T399-20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079号)等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师市城市管理局结合阿拉尔市实际制定了《第一师阿拉尔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反馈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反映,并备注修改理由。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需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截止时间为2026610日。 

联系地址:阿拉尔市海清北路1391212

联系电话:0997-4686772

附件:第一师阿拉尔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师市城市管理局

2026511


第一师阿拉尔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改善空间品质,彰显地域特色,提升城市发展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JGJ/T 399-2016)、《自治区城市雕塑建设技术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0〕79号)等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居住区等公共场所的室外雕塑。临时性装饰雕塑、商业广告类造型、私人庭院内雕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尔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各团镇(乡)、经开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特色鲜明、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等原则。

第五条 责任分工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阿拉尔市城区公共环境艺术、城市家具专项规划及管控导则》,对城市雕塑的布局、类型、题材等进行审查。依据相关规划对雕塑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雕塑项目的建设监管、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管理。对非政府投资但涉及占用公共空间的雕塑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征求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师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城市雕塑的题材、艺术风格、文化内涵等进行专业审查,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重点加强军垦、红色等特定主题内容的策划与指导。

师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拟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公园等用地的雕塑项目提出选址意见,办理相关占用许可。负责已建成并移交的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保洁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雕塑类型,分级分别组织实施。

  (一)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以及广场、车站、机场、纪念场所和市容景观道路的独立城市雕塑项目,由师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新建居住区、开发区等大型建设项目内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且须符合《阿拉尔市城区公共环境艺术、城市家具专项规划及管控导则》要求,纳入项目审批一并审查。

第七条 城市雕塑项目建设遵循以下审批程序:

(一)与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中小型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同步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二)大型、特大型城市雕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单独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所有大型/特大型、重点地段、重大题材、政府投资、社会捐赠重要雕塑必须评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择项目的设计方案。

(一)项目配套雕塑、中小型雕塑的选址及设计方案由师市规委会审批;

(二)师市重点地段、重大题材、大型/特大型雕塑的选址及设计方案由师市规委会初审,报师市党委常务会审定。

(三)省级、国家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立项、选址及设计方案,按照《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上报兵团及国家相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一步完善规委会专家成员,增加雕塑等行业专家,确保其在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方案评审过程中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第十条 雕塑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题材思想性、文化导向、地域特色。  

(二)艺术创意、原创性、造型美学、尺度协调性。  

(三)结构安全、耐久性、材料工艺、维护可行性。

(四)环境融合、交通消防、景观风貌、公共利益。  

(五)造价合理性、工期可行性。

第十一条 评审遵循以下程序:

1.方案征集/比选→2.材料初审→3.现场踏勘→4.专家评审→5.打分表决→6.出具评审意见书 。

评审实行回避制,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争议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应进行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吸纳公众建议;公示意见作为审批重要依据。

第四章 建设与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经评审确定后,实施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

城市雕塑项目的实施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城市雕塑的制作,保证制作质量。

  城市雕塑制作过程中需对项目设计方案做变更的,实施单位应重新进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对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工期、艺术效果负首要责任。

项目制作过程中应加强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施工场地设置围挡、警示、防护,确保行人与车辆安全。

项目制作过程中,需加强对材料与工艺的管控,所有材料进场必须检验合格,隐蔽工程、结构工程、防雷工程须经监理、设计、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期间应接受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巡查,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

第五章 验收与移交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验收实行三合一验收制度,既:艺术效果验收+工程质量验收+规划核实。

第十六条 与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中小型城市雕塑,由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与项目规划验收同步进行;

大型/特大型、重点地段、重大题材雕塑,由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联合验收,成员含评审专家、监理、设计、施工、运维单位等。

第十七条 雕塑验收具体内容:

1.规划核实:位置、体量、用地、风貌合规性;  

2. 艺术验收:造型、主题、细节、效果符合性;  

3. 工程验收:基础、结构、焊接、防腐、安装、防雷、照明;  

4. 资料验收:立项、审批、设计、评审、施工、监理、检测、变更、影像档案。

第十八条 验收结果:

(一)合格: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  

(二)不合格: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仍不合格责令拆除或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城市雕塑移交管理:

(一)政府投资公共空间雕塑:验收合格后移交师市城市管理局,签订移交书,明确管护责任与经费;  

(二)社会投资、社区、单位内部雕塑:由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终身管护;  

(三)移交时应附:维护手册、材质说明、检修要点、保质期、保修承诺。

第二十条 公共空间雕塑实行“一雕塑一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应包括从立项、设计、评审、审批、施工、验收到后期维护的全部资料。师市城市管理局应建立城市雕塑数字化信息库,实现动态更新与管理。

第六章 养护与运维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养护经费来源:

(一)政府投资公共雕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二)社会产权雕塑:由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城市雕塑日常养护标准:

(一)清洁:无污渍、无涂鸦、无张贴、无积尘。  

(二)检查:结构、连接、基座、面层、防雷、照明完好。

(三)维护:金属防锈、石材防护、构件紧固、破损修复。

(四)记录:建立养护台账,定期巡检、拍照存档。

第二十三条 城市雕塑应按照如下频次进行安全巡检:

(一)大型/特大型/重点雕塑:每周至少1次,恶劣天气后加强检查频次。  

(二)一般雕塑:每月度至少1次。

(三)汛期、大风、冬季前专项排查。

(四) 各类雕塑每周冲洗一次。

第二十四条 城市雕塑的大修与更新:

(一)金属雕塑:每3—5年防腐维护。  

(二)石材雕塑:每5—8年防护处理。  

(三)达到使用年限或破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管护单位申请评估,按程序维修、翻新或拆除。

第七章 迁移与拆除

第二十五条 师市城市管理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每五年组织一次对已建成雕塑的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艺术价值保有状况、结构安全性、与环境的协调性以及公众评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建造的城市雕塑,确需迁移/拆除的,须向师市城市管理局申请,由师市城市管理局统一报师市规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政府投资公共雕塑的拆移应公示并报师市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雕塑,由监管单位补报信息、纳入监管;不符合要求的逐步整改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师市城市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终审: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