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师市交通运输局对2个《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兵一师交处决字〔2026〕1号
当事人1: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65922F,法定代表人:盖涛,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西路275号
当事人2: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09735623,法定代表人:黄久林,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888号
当事人3: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法定代表人:陈世华,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
当事人4:江西地质工程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8133F,法定代表人:朱文帮,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
本单位于2025年11月22日对新疆阿拉尔民用机场项目非民航专业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嫌围标串标案进行调查。经查,2021年2月至3月间,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为确保中标该项目,经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怀亮同意,由直接责任人员许洪磊联系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三家单位进行陪标,四家单位的经济标报价均由许洪磊提供。2021年3月9日项目开标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92177499元。
2024年11月,第一师阿拉尔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四家单位串通投标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阿拉尔垦区公安局于2025年1月3日立案,2025年6月27日移送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0月31日出具《关于建议对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马怀亮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撤回移送起诉的函》,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定,但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11月19日,阿拉尔垦区公安局依法撤销案件,并于2025年11月21日将案件移送本单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行政责任。
鉴于涉案行为发生于2021年3月,至2025年11月公安机关移送时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述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师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11日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兵一师交处决字〔2026〕2号
当事人1:新疆新易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7344727010;法定代表人:牛棉彩;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盛达东路街道林泉西路770号
当事人2: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009406182;法定代表人:单福良;地址:邢台市宁晋县城开发区
当事人3:营东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01427771U;法定代表人:胡东岳;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
本单位于2025年11月22日对新疆阿克苏至阿拉尔铁路建管甲供物资招标项目06包涉嫌围标串标案进行调查。经查,三家单位在参与2021年4月该招标项目投标过程中,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借用另两家单位资质共同投标、实施围标串标的行为。
2025年2月,第一师阿拉尔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三家单位串通投标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核查。2025年11月19日,阿拉尔垦区公安局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定,但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案件。因涉案行为违反招投标行政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于2025年11月21日将案件移送本单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行政责任。
鉴于涉案行为发生于2021年4月,至2025年11月公安机关移送时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述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阿拉尔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师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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