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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瑞康仁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5-13 11:22:24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一师住建局罚告20260501

 

新疆瑞康仁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串通投标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公司20237月参与新疆兵团南疆传染病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基地建设项目(第九包、第十包)投标时,存在与他人串通投标行为,涉及金额共941.98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2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53 条:“对中标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9.4万元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的10%,即0.94万元,共10.34万元罚款。并取消你公司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不因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耀  刘顺祖  

联系电话:0997-6352626

联系地址:阿拉尔市幸福路737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住建局

 

 

第一师阿拉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513日        


终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