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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开征求《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若干措施(试行)》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24 12:15: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支撑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兵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师市实际,我局草拟了《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326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综合科 罗俊明

联系电话:0997-4663106;

电子邮箱:3297797859@qq.com

来信地址:阿拉尔市军垦大道西1072号第一师气象局三楼302室,邮政编码:843300

 

第一师阿拉尔市科学技术局

2026224

 

 

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师市科技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支撑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兵团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332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师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

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支持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除国家政策规定不予纳入赋权范围的成果外,允许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自主实施转化。

)探索“先使用后付费”转化模式。鼓励和引导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费支付方式及支付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或由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支付。企业违反约定事项的,承担违约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诚信管理。

)健全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项目支持机制。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吸引国内高校院所、企业创新团队与师市单位联合在师市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组织实施师市科技计划应用类项目过程中,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并将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标准制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等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在职和离岗创办企业。鼓励和支持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通过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办企业的形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体由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依据兵团、师市相关政策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权责约定、待遇保障、成果归属、保密管理等具体事项,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依规有序开展。

二、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

)落实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不少于15个工作日,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权。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剩余部分主要用于科技创新相关工作。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开展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验收完成并扣除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用后,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项目绩效支出。

(七)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不得低于实施意见标准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及数额的,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三、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八)科技金融助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完善驻师市金融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赋予科技金融支持相应考核分值,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放,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科技成果转化贷等特色信贷产品,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缓解企业融资压力,提升金融服务师市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精准性、实效性。

(九)推进师市技术市场建设。依托南疆技术转移中心、师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平台,培育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展示推介、知识产权、法律咨询、技术评价、中试孵化、科技金融等综合配套服务。引导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加大开放共享力度,实现科技资源高效共享、集约利用。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与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应登尽登。

(十)广泛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托南疆技术转移中心、师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南疆兵团科技创新联盟会议等平台,定期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征集发布、供需对接交流等活动。引导重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紧密合作,面向产业需求凝练科技问题,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科技与产业对接、合理匹配。

(十一)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依托塔里木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基地,培养一批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支持和鼓励师市国有企业、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设置专职技术转移转化岗位畅通技术经纪(经理)人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取得中级及以上资格的能力水平高、业绩贡献突出的技术经纪(经理)人申报师市创新人才计划项目。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

(十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可操作的内部管理制度,报主管部门和师市科技部门备案后,推动政策落地。

(十三)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师市建立以科技成果转化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工作绩效、人员考核评价、科技成果奖励和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十四)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各有关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已履行民主决策、信息公示、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等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十五)建立总结报告制度。师市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每年1230日前需向主管部门报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成果产生及转化实施基本情况、转化成效、经费收支及收益分配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他相关重要事项),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师市科技、财政部门备案

(十六)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政策社会知晓度和落地实效。系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大力宣传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机构与个人先进事迹,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持续营造鼓励创新、支持转化、尊重人才、崇尚实干的良好社会氛围。


终审: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