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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2026年卫生监督检查计划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13 15:33:1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全面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辖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通过全面、规范的卫生监督检查,强化被监督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及时发现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切实保障辖区内公共卫生、医疗服务、饮用水卫生等领域安全有序。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公共场所卫生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2.检查对象:宾馆、旅店、招待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影剧院、歌舞厅、游艺厅、商场(店)、书店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3.检查内容: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达标情况;传染病防治情况等。

(二)医疗卫生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

2.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

3.检查内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行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及处置情况;消毒隔离制度落实情况;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临床用血安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规范执行情况;传染病防治情况等。

(三)学校卫生

1.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

2.检查对象: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托幼(育)机构。

3.检查内容:学校传染病防控制度及应急预案制定与落实情况;学生健康档案建立;教室采光照明、人均面积等教学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校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托幼机构儿童入园健康检查及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情况;传染病防治情况等。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

1.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

2.检查对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

3.检查内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水源卫生防护;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运行情况;水质自检及送检情况;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维护、滤芯更换及水质检测情况;传染病防治情况等。

(五)职业卫生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

2.检查对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3.检查内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及运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识设置及职业卫生培训情况;传染病防治情况等。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备案情况,专职技术人员从业能力及培训情况;是否按备案项目开展服务,检测评价流程及报告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出具报告、转让资质等行为

消毒产品经营场所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

2.检查对象:辖区经营消毒产品场所

3.检查内容:消毒产品管理,产品标签、说明书规范情况;产品存放与陈列情况;产品质量情况等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1.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

1.检查对象: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等涉水产品生产单位。

2.重点内容:企业卫生许可资质持有情况,是否取得有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生产场所卫生条件,是否划分生产区、原料区、成品区等功能区域,区域布局是否合理,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生产过程控制情况,是否严格按照产品标准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原料采购、验收、使用是否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是否建立产品检验制度,是否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检验,检验记录是否完整,产品是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1.法律依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2.检查对象:辖区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经营性单位

3.重点内容:生产场所与设施,选址远离污染源,按流程划分功能区并物理隔离,配备合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及防蝇防鼠等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洗涤剂、消毒剂及包装材料合规,严格执行清洗消毒流程,消毒参数达标,成品密封储存、专用密闭运输。落实出厂检验,留存检验记录及第三方检测报告,包装标注完整规范,不合格产品按规定处置。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定期开展卫生培训,规范执行个人卫生要求。健全生产流程、人员培训等台账。

三、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各类被监督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检查计划见附件

(二)专项监督检查针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医疗废物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行医、生活饮用水安全等专项整治行动。

(三)双随机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四)投诉举报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检查计划。在进行监督检查前,应当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综合分析被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性质、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

(二)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照检查计划和事前制定的检查表实施监督检查。利用现场执法记录仪、执法终端等设备,通过文字、视听等方式记录监督检查行为,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三)现场处置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使用等现场处理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并根据法定程序制作并送达相应法律文书。

(四)完善检查档案。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完善现场检查资料,档案应包括: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行政强制、整改复查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场检查照片和视听相关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体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计划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和规范,做到执法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执法过程中要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确保执法行为公开、公正、透明。

(三)强化协调配合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各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在检查工作中敷衍塞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被监督单位,依法从严处理,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成果和典型案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公众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2026年度卫生监督检查计划时间安排表.xls


                                 


                                 第一师阿拉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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