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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2-03 12:25:27 浏览次数: 【字体:

阿拉尔市凤来仪医疗器械经营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已调查终结。本局于20262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师市监罚告〔20268号),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执法文书送达你单位,并且通过现有方式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组织中老年人免费打卡体验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参加医院体检的方式吸引老人到店,通过播放涉案食品中科稀苷橡胶树种子油的音视频以及口头介绍的方式,于2025924日至2025929日期间宣称中科稀苷橡胶树种子油具有治疗心脑血管疾病、消退血管斑块、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抗动脉粥样硬化,甚至承诺服用后1520年不得心梗、脑梗等疾病治疗功能且无法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已核实的违法经营额共计48240元。
    你单位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行政违法。
    你单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行政违法。

自由裁量的理由及依据:

本次拟对阿拉尔市凤来仪医疗器械经营部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一是本案违法经营额共计48240元,不满10万元。

二是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属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三是截至目前未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食品引发身体健康问题的投诉举报,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后果。

四是当事人事后态度,虽无法直接联系,但无证据表明其抗拒执法。

五是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店内设置座椅30个,为小型经营场所,单次实际参与人数有限,讲座系小范围轮流组织。

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裁量基准中第十二章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你单位符合多项从轻情形,故在100万元的罚款上限之下,适用30万元以下的裁量基准,并进一步确定5万元罚款的具体金额。

本局拟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你单位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00(伍万)元。
    你单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0(伍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师市监罚告〔2026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人:张超、阿依佐克然·艾则孜  

联系电话:0997-46156320997-4617029

联系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西胡杨楼3320

 

 

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23日    

                                                                                                           


    


终审: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