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城市管理局关于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的公告
何小明:
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在阿拉尔市十二团塔里木大桥南桥头往南800米东侧擅自建设违法建筑物的行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一师城执限拆决字〔2025〕第1号),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0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一师城执限拆决字〔2025〕第1号)。
特此公告。
第一师城市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终审: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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