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九期)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师市15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拉尔市君莱商行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君莱商行经营的香蕉(日期:2025年8月1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君莱商行能提供抽检香蕉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快速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其供货商为阿克苏市光头水果批发部,由于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线索移送至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阿拉尔市郭世牛肉面馆天汇商贸城店生产经营的烤羊肉串(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郭世牛肉面馆天汇商贸城店生产经营的1Kg烤羊肉串(自制)(日期:2025年7月18日),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郭世牛肉面馆天汇商贸城店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三、阿拉尔市永益商店经营的香蕉、红提(葡萄)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永益商店经营的香蕉(日期:2025年8月1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阿拉尔市永益商店经营的红提(葡萄)(日期:2025年8月15日),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永益商店能提供香蕉、红提(葡萄)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快速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四、阿拉尔市金银川好享购超市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金银川好享购超市经营的芹菜(日期:2025年8月18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金银川好享购超市能提供芹菜采购的供货商资质、付款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作为食品销售者不存在使用毒死蜱的主观意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免予处罚,不予立案。其供货商为阿克苏市唐继友蔬菜店,由于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线索移送至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阿拉尔市中亚大酒店消毒使用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中亚大酒店消毒使用的盘子(日期:2025年8月19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中亚大酒店能提供盘子清洗时使用的洗涤剂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清洗时洗涤剂浓度过高或未能充分清除洗涤剂致使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抽检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阿拉尔市杜敏超市经营的老五仁(烘焙类糕点)(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杜敏超市经营的老五仁(烘焙类糕点)(月饼),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杜敏超市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老五仁(烘焙类糕点)(月饼)的供货商资质、付款凭证,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其供货商为阿克苏市近平干果副食品店,由于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将线索移送至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九团第二幼儿园消毒使用的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九团第二幼儿园消毒使用的餐盘(日期:2025年10月15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九团第二幼儿园能提供餐盘清洗时使用的洗涤剂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清洗时洗涤剂浓度过高或未能充分清除洗涤剂致使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抽检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八、阿拉尔市鹏黄炸鸡汉堡店经营的元气鸡排(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鹏黄炸鸡汉堡店经营的元气鸡排(自制)(日期:2025年8月22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柠檬黄、日落黄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2025年9月26日,师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阿拉尔市鹏黄炸鸡汉堡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因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属自制餐饮食品,抽检日期为2025年8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日期为2025年9月24日,截至调查时该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法采取封存、召回等控制措施。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调查发现,该场所销售的元气鸡排使用的主辅配料包括:“红云热辣鸡排”、“华莱士炸鸡炸粉”和“华麦食品面包糠(黄色)”。在“华麦食品面包糠(黄色)”的配料表中标有柠檬黄和日落黄的信息。操作人员说明,产品制作最后一步需裹上此面包糠再进行油炸。目前,该面包糠库存剩余11袋。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三种产品的供应商资质、进购票据以及检验报告单。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关于日落黄及其铝色淀中06.03.02.04中食品名称: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类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中日落黄的最大使用量为0.3g/kg。柠檬黄及其铝色淀中06.03.02.04食品名称: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类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中柠檬黄的最大使用量为0.3g/kg。当事人被抽检的食品检测出的柠檬黄含量为0.00802,日落黄的含量仅为0.00494,为其他食品原料带入。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其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的标准,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九、阿拉尔市托喀依乡幼儿园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托喀依乡幼儿园经营的鸡蛋(日期:2025年9月5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恩诺沙星、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托喀依乡幼儿园能提供鸡蛋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十、阿拉尔市新开岭超市一分店经营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新开岭超市一分店经营的大葱(日期:2025年9月8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噻虫嗪含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新开岭超市一分店能提供大葱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产品溯源至阿克苏市志伟蔬菜批发部,我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阿克苏市志伟蔬菜批发部所在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一、阿拉尔市邹术兰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邹术兰蔬菜店经营的大葱(日期:2025年9月6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邹术兰蔬菜店能提供大葱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因其采购大葱的供货商为阿克苏市小熊蔬菜店,经营场所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塔南路52号众富市场内1-45号,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已将线索移送至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阿拉尔市朱晓梅蔬菜铺经营的陇(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朱晓梅蔬菜铺经营的陇(辣椒)(日期:2025年9月2日),经抽样检验,陇(辣椒)所检项目中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朱晓梅蔬菜铺能提供陇(辣椒)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
十三、阿拉尔市琴珍商店八团二店经营的龙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琴珍商店八团二店经营的龙椒(辣椒)(日期:2025年9月6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琴珍商店八团二店能提供龙椒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阿拉尔市泽泰果蔬批发中心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泽泰果蔬批发中心经营的生姜(日期:2025年10月8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泽泰果蔬批发中心能提供生姜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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