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师市领导安排,师市残联结合实际,制定《第一师阿拉尔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相关内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5日。
1.电子邮箱:1504620030@qq.com
2.通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原监狱管理局二楼残联办公室(0997-4696076)
师市残联
2025年10月15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兵发改价格规〔2021〕6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残保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残保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及保障残疾人生活,具体包括: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残疾人竞赛奖励补助、残疾人文化汇演及汇展补助、师市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补助、残疾人教育补助、残疾等级评定补助、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补助、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使用的残保金由师市残联紧扣预算项目管理要求,立足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突出保障重点,合理申报年度项目,按程序规定审核后,由师市财政统筹纳入预算,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第五条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补助是指师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就业,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的,按照超比例人数给予奖励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残疾人就业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即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并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2.与残疾人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3.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并实际在岗工作;
4.按工作岗位向残疾人职工合法支付不低于师市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5.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6.按规定时间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持有《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二)奖励标准: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人数依照本地公布的当年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对单位负担部分予以奖励。
第六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是指对具有师市户籍的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局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的给予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且在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即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
2.在师市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有房产证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其他就业创业形式,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申报时仍在运营的。
(二)补助标准:一次性给予10000自主创业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补助是指对具有师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盲人,在师市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以及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给予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名称中必须包含“盲人保健按摩”字样;
2.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必须单独设置,不得与洗浴等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混设;有固定的、开放可视的经营场所;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且申报时仍在运营的;
3.具备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盲人按摩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50%,且与盲人按摩人员签订2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盲人按摩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需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盲人按摩经营场所必须配有洗衣机、消毒柜、灭火器等,保持经营场所安全、清洁、卫生,符合规定标准。
(二)补助标准:
1.对个体开办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每户20000元的标准,分两年进行,每年补助50%。
2.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依据从业盲人保健按摩师人数,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不能重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补助。
(三)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房租、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缴费、经营环境改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歇业、停业、注销后重新开业或者异地开业的。
2.从业盲人已受过补助的。
3.违规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注册登记或取得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注册登记后违法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八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是指对师市辖区内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厂或场所给予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师市辖区内市场监管、民政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疗、农疗、庇护工厂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集中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3.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6个月以上,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有固定劳动生产场所,用地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
4.与残疾人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了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5.每名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6.按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4的劳动报酬。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7.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服务人员。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合法经营,按安置规模给予奖励补助。其中,安置残疾人5~9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50000元开办补助,分两年补助,每年补助50%;安置残疾人10~19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80000元开办补助,分两年补助,每年补助50%;安置残疾20人以上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100000元开办补助,分两年补助,每年补助50%。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残疾人岗位技能培训、机构场地租金补助、无障碍改造补助、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补助等。
第九条 残疾人竞赛奖励补助是指对参加国际、国家、兵团、师市各类系统主办的就业创业技能比赛、职业技能竞赛、体育文化竞赛、运动会获奖的具有师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根据参加赛事级别和获奖情况给予奖励补助及综合补助。
(一)奖励补助标准:
1.国际性赛事:
获得一等奖(金牌)的给予20000元奖励,获得二等奖(银牌)的给予16000元奖励,获得三等奖(铜牌)的给予12000元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给予8000元奖励,获得团体项目奖牌的奖励按单项奖励等额(参赛队员平均分配)发放。
2.国家性赛事:
获得一等奖(金牌)的给予10000元奖励,获得二等奖(银牌)的给予8000元奖励,获得三等奖(铜牌)的给予6000元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团体项目奖牌的奖励按单项奖励等额(参赛队员平均分配)发放。
3.兵团级赛事:
获得一等奖(金牌)的给予6000元奖励,获得二等奖(银牌)的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三等奖(铜牌)的给予4000元奖励,获得四至六名的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团体项目奖牌的奖励按单项奖励等额(参赛队员平均分配)发放。
4.师市级赛事:
获得一等奖(金牌)的给予3000元奖励,获得二等奖(银牌)的给予2000元奖励,获得三等奖(铜牌)的给予1500元奖励,获得团体项目奖牌的奖励按单项奖励等额(参赛队员平均分配)发放。
(二)综合补助标准:
经选拔或师市残联推荐参加国际及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举办的各类赛事的残疾人参赛人员,比赛期间及为备赛而参加相关系统组织的集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综合补助(含往返行程期间,补助天数不超过30天)和往返车船票补助(不超过火车硬卧标准)。上级部门有相关补助的,从其标准且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条 残疾人文化汇演、汇展补助是指对具有师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兵团级、地市级残疾人文化艺术汇演、汇展等活动补助。
经选拔或师市残联及各团镇(乡)、街道残联推荐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兵团级、地市级举办的各类残疾人文化艺术汇演、汇展等活动的残疾人,活动集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综合补助(含往返行程期间,补助天数不超过30天)和往返车船票补助(不超过火车硬卧标准)。上级部门有相关补助的,从其标准且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残疾人技能培训补助是指对具有师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兵团级、地市级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相关培训的非公职人员培训补助。
经选拔或师市残联及各团镇(乡)、街道残联推荐参加国际及国家级、省级、地市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相关培训的非公职人员,活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综合补助(含往返行程期间,补助天数不超过30天)和往返车船票补助(不超过火车硬卧标准)。上级部门有相关补助的,从其标准且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师市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补助是指对师市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包括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会、推介会、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竞赛、展能活动、就业、宣传、访企拓岗、组织残疾人创业孵化、现场观摩学习等所产生的培训费、宣传费、场地租赁费、第三方服务费、交通费等,按照师市残联每年申报的项目预算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于当年被录取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残疾证明)给予的定额补助。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师市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须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残疾证明)或《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残疾军人家庭子女。
2.当年参加高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录取后中途退学者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按规定对每名残疾学生、残疾家庭学生一次性学费补助2000元。兵团残联已给予补助的,师市残联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补助是指对出行困难,不便到指定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等级的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个性化上门残疾等级评定服务,给予定额补助。
(一)服务范围: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
(二)补助对象:为有需求的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上门残疾等级评定的指定医疗机构。
(三)补助标准:对于评定为精神、智力、重度肢体残疾的,给予医疗机构每人不超过150元的补助,具体按照相关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及评残有关规定据实核算,封顶为150元/人次。
第十五条 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给予定额补助,减轻残疾人家庭生活负担,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补助对象:具有第一师户籍、持有有效残疾人证的低保及特困残疾人家庭。
(二)补助标准:符合补助范围的低保及特困残疾人家庭,每年水电补助180元(15元/月/户),暖气补助420元/年/户(已享受民政取暖救助的残疾人家庭不再享受此暖气补助)。具体实施按照《第一师阿拉尔市低保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补助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费用的补助。保障残疾人获得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改善其生存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就业以及更广泛地参与社会生活。
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按照《兵团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以实物补助方式执行。
第十七条 师市残联、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做好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帮助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积极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未达到安排比例的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师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带头招录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八条 师市各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及民生保障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结合工作实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引导残疾人积极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属地残联登记申报补助、奖励资金,所属地残联应及时受理,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师市残联。奖补资金由师市残联汇总审核,报师市批准后列入残联部门年初预算,于次年发放。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第一师办公室、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由师市残联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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