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补贴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继续发挥《第一师阿拉尔市补贴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师市办发〔2021〕58号)政策作用,保障残疾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根据师市财政局要求,需将此试行文件修订为正式文件。按照师市领导安排,由师市残联牵头修订,形成《第一师阿拉尔市补贴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相关内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5日。
1.电子邮箱:1504620030@qq.com
2.通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原监狱管理局二楼残联办公室(0997-4696076)
师市残联
2025年10月15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补贴残疾人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师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使残疾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新兵发〔2015〕22号)《关于完善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兵人社发〔2023〕68号)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市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残疾人实施分类补贴,确保实现残疾人应保尽保。
第三条 师市补贴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实现残疾人老有所养。
第四条 师市对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全额补贴,保障残疾人病有所医。
第二章 补贴资金保障
第五条 师市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资金,从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预算支出。补贴资金由各团镇、乡、街道按照师市财政预算有关规定进行预算。各团镇、乡、街道每年年底完成次年的补贴资金预算,保证次年度的补贴资金需求。
第三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师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残疾证。
(三)就业年龄段内,即: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以下。
(四)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新兵发〔2015〕22号)《关于完善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兵人社发〔2023〕68号)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新评残人员应于残疾证生效当月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师市对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用200元、300元和400元三种补贴标准,在职残疾职工不在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重度残疾人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0元及以上的,师市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800元以上(含800元),补贴400元;个人缴费500元,补贴300元;个人缴费200-300元,补贴200元。
(二)轻度残疾人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0元及以上的,师市给予补贴200元。
(三)重度残疾人无力缴纳城乡居民最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根据《兵团党委、兵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21〕6号),由兵团财政代缴最低保留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随政策调整而调整。
(四)轻度残疾人无力缴纳城乡居民最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由所在团镇、乡、街道相关职能单位为其代缴最低缴费保留档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水平正常调整机制,最低层次的补贴标准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档次保持一致,其他补贴层次的调整幅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档次的调整幅度相匹配。
第八条 为鼓励残疾人个体经营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补贴400元,并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年补贴标准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最高层次标准持平。
第九条 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需于当年10月30日前完成拨付。程序如下:
(一)对于享受师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由残疾人(监护人)于每年10月5日前,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效资料,向所在地残联组织申报。经所在地残联组织于10月15日前完成核实、公示后,于10月30日前完成拨付,并将享受补贴人员明细表报师市残联备案。
(二)轻度残疾人无力缴纳城乡居民最低标准养老保险、需所在团镇、乡、街道相关职能单位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的,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所在连队、社区于每年6月5日前,向所在地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确需代缴的,由所在团镇、乡、街道相关职能单位于每年6月20日前完成代缴,同时将需代缴保费人员申请及花名册于7月10日前报备至师市残联。师市残联将所需代缴保费相关补贴资金拨付至所在地残联组织。
第四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师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残疾证。
(三)符合医保部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新评残人员应于残疾证生效当月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师市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财政补助部分)全额补贴。程序如下:
(一)残疾人需在当前年度9-12月份期间完成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残疾人(或监护人)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效资料,于次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残联组织申报。经所在地残联组织于次年6月15日前完成核实、公示后,于次年7月10日前完成拨付,并将享受补贴人员明细表报师市残联备案。
(二)残疾人无力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需所在团镇、乡、街道相关职能单位为其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所在连队、社区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所在地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确需代缴的,由所在团镇、乡、街道相关职能单位于当年12月前完成代缴,同时将需代缴保费人员申请及花名册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备至师市残联。师市残联在下一年度将所需代缴保费相关补贴资金拨付至所在地残联组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第一师办公室、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由师市残联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第一师阿拉尔市补贴残疾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师市办发〔202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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