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调整师市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提升医保支持生育力度,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减轻参保人员生育费用负担,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师市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9月17日18:00.
电子邮箱:445755085@qq.com
通讯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军垦大道与青松路交汇处阿拉尔市第二办公区一楼医保局,邮编843300
附件:关于调整师市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师阿拉尔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8日
附件
关于调整师市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提升医保支持生育力度,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减轻参保人员生育费用负担,结合师市基金运行情况,拟定调整师市职工及居民生育待遇保障标准,具体如下:
一、提高产前检查补助标准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参保女职工怀孕期间的产前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额4000元,限额范围以内部分据实结算,限额范围以上部分费用自理。
男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但配偶未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按女职工标准的50%予以报销。
二、提高生育医疗费补助标准
(一)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超出限额部分费用自理:
1.顺产4000元;
2.助娩产4500元;
3.剖宫产7000元,剖宫产期间同时开展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从600元调整到1200元;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从1000元调整到1500元。
(二)职工办理生育异地就医备案不受限制。
(三)居民生育异地就医备案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职工实施计划生育医疗补助标准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因各种原因流产的,发生的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费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报销。
(二)对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皮埋取出、单纯性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等项目,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费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结算。
四、扩大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居民产前检查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政策予以保障。
(二)女性居民怀孕期间因各种原因流产的,发生的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费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报销。不设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1600元;限额以内全额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对符合国家、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皮埋取出、单纯性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等项目,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费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结算。
五、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和申领方式
(一)计发标准
1.女职工按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灵活就业及失业金代缴人员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统一生育保障政策的通知》(兵医保发〔2024〕45号)执行。
(二)申领方式
1.已通过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不需要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领生育津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利用信息系统中结算信息、入院登记信息等获取核定生育津贴所需信息,经核定后支付相关待遇。
2.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生育医疗费时一并申领生育津贴。
六、将保胎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女职工及女性居民因保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住院),纳入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七、组织实施
本方案定于2025年 月 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本方案由第一师阿拉尔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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