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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六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18 12:05:10 浏览次数: 【字体: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师市13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拉尔市橙意仓储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黄彩椒(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橙意仓储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的黄彩椒(甜椒)(日期:2025427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橙意仓储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能提供涉案黄彩椒(甜椒)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

二、阿拉尔市迷恋果品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迷恋果品店经营的香蕉(日期:2025428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迷恋果品店能提供涉案香蕉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

、阿拉尔市迎新超市经营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迎新超市经营的香蕉(日期:2025428日),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迎新超市能提供涉案香蕉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

塔里木高级中学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塔里木高级中学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日期:2025616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塔里木高级中学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塔里木高级中学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阿拉尔市冰倩蔬菜店经营的耙耙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冰倩蔬菜店经营的耙耙柑(日期:2025527日)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鉴于阿拉尔市冰倩蔬菜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

六、阿拉尔市汇嘉城市商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汇嘉城市商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香蕉(日期:2025428),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汇嘉城市商超有限责任公司能提供涉案香蕉的供货商资质、进购票据、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充分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七、阿拉尔市刘连果蔬商店经营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刘连果蔬商店经营的大葱(日期:2025613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刘连果蔬商店能提供涉案大葱采购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农产品产地证明,有充分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八、阿拉尔市豆香豆腐铺经营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豆香豆腐铺经营大葱(日期:2025612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豆香豆腐铺能提供涉案大葱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有充分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

九、阿拉尔市佳润蔬菜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佳润蔬菜店经营的(日期:2025324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佳润蔬菜店不能说清楚涉案姜的进货来源、未按要求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未核对供货者的信息,且当事人的上级供货商对其提供的进货票据均予以否认,致使抽检不合格的姜无法溯源。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姜,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阿拉尔市佳润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1.6元(壹佰壹拾壹元陆角)、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塔里木中学(东校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塔里木中学(东校区)食堂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塔里木中学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塔里木中学(西校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塔里木中学(东校区)使用复用餐饮具(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塔里木中学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二、阿拉尔市恒拓塔里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恒拓塔里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韭菜(日期:2025613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恒拓塔里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能提供涉案韭菜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予立案调查。

十三、阿拉尔市百鲜水果店经营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阿拉尔市百鲜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荔枝(日期:2025611),经抽样检验,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阿拉尔市百鲜水果店能提供涉案荔枝的供货商资质、进购票据、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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