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城镇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及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兵团发展改革委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兵团水利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兵发改价格发〔2024〕112号)等文件规定,经第一师阿拉尔市2025年第9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第一师阿拉尔市城镇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第一师阿拉尔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用水单位和个人(特许经营及由地方提供供排水服务的区域除外)。
二、优化城镇用水分类
第一师阿拉尔市辖区城镇用水根据使用性质优化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用水细分为工业用水、市政用水、其他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工业用水,主要指各类工业生产用水;市政用水,主要包括环卫、绿化用水、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其他用水,主要包括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等。
(三)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用水、高尔夫球场、洗浴用水等。
三、调整城镇分类用水价格
(一)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调整为1.54元/m³;工业供水价格调整为1.56元/m³;市政用水供水价格调整为0.94元/m³;其他用水供水价格调整为2.3元/m³;特种用水供水价格调整为11.04元/m³。
(二)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99元/m³;工业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4元/m³;市政用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8元/m³;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保持2.5元/m³。
四、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一)实施范围。第一师阿拉尔市辖区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按居民用水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二)分档水量、水价和计价周期。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分为三档,采用按户定量的方式,每人每月人均用水量3.25m³作为定量基数(基本水量),家庭户均人口数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以年度用水量为计价周期(分档水量不跨周期使用),价格级差为1:1.5:3。即:第一档为基本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的用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3倍执行。
五、实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实施范围。第一师阿拉尔市辖区范围内的非居民(不含市政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户。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不含市政用水)及特种用水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终端水价;第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第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第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分类水量定额(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新政办发〔2007〕10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服务业用水定额>第一批修订成果》(新水厅〔2024〕19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发布。
六、优惠政策
(一)对经民政部门登记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金、孤儿养育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金的救助对象,每年每户减免36m³(3m³/户·月)水量的水费,以确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生活不受影响。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档阶梯水价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供排水企业应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管理政策,切实把价格杠杆对水资源节约的促进作用落到实处。加快推进居民“一户一表”改造,积极推行智能水表,提高抄表到户率,实现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二)加强水价执行和监督。供排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用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挖潜增效,提高精细化经营管理水平,控制供排水成本。每半年向师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便及时开展政府制定价格后评估。
(三)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供排水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进一步保障供水安全,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查询和告知服务,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完善对外服务热线系统,完善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集中的实际问题。
(四)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价格解释,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环保组织、志愿者团体等作用,进一步完善节水制度,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加大节水宣传,倡导节水型的生活和消费习惯,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关于阿拉尔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价格批复》(阿发改发〔2010〕33号)文件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一师阿拉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11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