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产品的销售单位。
(二)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
(三)样品要求
本次监督抽查的产品为电动自行车产品,优先抽取市场销售的主导产品,电动自行车电池由被抽查单位提供并装配。
(四)抽样形式
1.抽样方法及基数
1.1抽样方法
在销售企业待销的产品中采用科学计算器随机数法、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法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每个销售企业抽取不超过3家不同生产厂家的产品。
1.2 抽样基数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 抽样数量
抽取的样品数量为2辆,检验样品1辆,备用样品1辆;其中第1辆购买,用于检验,第2辆封存在销售单位处作备用。
1.4 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销售单位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销售单位上一年度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销售单位上一年度未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五)检验样品获取方式
抽检所需样品由抽样人员向被抽样单位购买检验样品,并开具发票,备用样品由被抽样单位先行无偿提供,并封存于销售企业。
二、企业规模划分
本次抽查在流通领域进行,不做规模划分。
三、产品管理情况
电动自行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管理。
四、抽查产品的标准体系状况
现行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于2019年04月15日开始实施,与上一版GB 17761-1999的主要变化:增加了第4章产品分类、第7章检验规则;删除了原标准第4章产品分类、第7章检验规则;增加了6.1.7车速提示音、6.1.8淋水涉水性能、6.4防火性能、6.5阻燃性能、6.6无线电骚扰特性等条款。
电动自行车的检验与试验标准体系主要有: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3565-2005 自行车安全要求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
GB/T 12742 自行车检测设备和器具技术条件
GB/T 16842-2016 外壳对人和设备的防护检验用试具
五、招标要素见表1
表1 招标要素
产品名称 | 拟抽查批次数 | 承检机构数 | 产品检验周期 (日/批次) | 整体抽检工作完成周期(日) |
电动自行车 | 1 | 1 |
|
|
六、样品处置
(一) 样品处置方式
样品处置方式见表2
表2样品处置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防换样措施 | 在样车车架、前叉、车把、电机等关键件的合适部位施加封样标识。 |
2 | 包装 | 将样车用纸箱包装捆扎好,注意随车配附件(脚蹬、充电器、电池等)应齐全,装箱前应注意切断样车主电路开关。 |
3 | 封样 | 抽样人员当场在捆扎好的包装纸箱上、下、左、右开口处粘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子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 |
4 | 样品运输 | 运输中应小心轻放,严禁雨淋,注意封样完整性。 |
5 | 样品保存 | 样品保存应注意防火、防潮、防盗,储存仓库应有消防灭火器材。 |
(二) 现场取证
对抽样现场、贮存环境、样品标识、库存数量等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对抽查样品状态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采用拍照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将照片保留24个月。现场取得的证据包括:
1.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名称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
3.抽样人员抽取样品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信息;
4.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5.查验抽查样品完好性,拍摄样品外观(正面、侧面等角度)、标识或铭牌(若有)、合格证、随机部件等照片;
6.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7.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2名)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8.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上确认签字的照片;
9.备用样品封存于销售企业存放处照片;
10.产品的贮存环境、库存数量照片;
11.每家企业至少拍摄清晰照片为9-10张;
12.抽样工作实施过程,如采用全程视频,则无需拍照,只需在上述节点保证清晰画面即可;
13.被抽查产品的贮存环境、库存数量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七、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一)检验项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见表3
表3 电动自行车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验方法 |
1 | 车速限值(电驱动功能) | GB 17761-2018中6.1.1.1 | GB 17761-2018 |
2 | 制动性能(干态) | GB 17761-2018中6.1.2 | GB 17761-2018 |
3 | 整车质量 | GB 17761-2018中6.1.3 | GB 17761-2018 |
4 | 尺寸限值 | GB 17761-2018中6.1.5 | GB 17761-2018 |
5 | 整车标志 | GB 17761-2018中5 | GB 17761-2018 |
6 | 导线布线安装 | GB 17761-2018中6.3.1.1 | GB 17761-2018 |
7 | 电气强度 | GB 17761-2018中6.3.1.3 | GB 17761-2018 |
8 | 短路保护 | GB 17761-2018中6.3.1.2 | GB 17761-2018 |
9 | 充电器 | GB 17761-2018中6.3.4.1 | GB 17761-2018 |
10 | 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 | GB 17761-2018中6.3.4.2 | GB 17761-2018 |
11 | 使用说明书 | GB 17761-2018中6.7 | GB 17761-2018 |
(二)其他注意的问题
在样品检验过程中,按照《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表1中所列项目和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中的要求进行检验。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检验过程中应按照产品标准要求及产品特性做好个人防护,安全操作。
检验结果数值修约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样品,由现场检验人员对不合格样品进行拍照,做好不合格项目的影像记录并妥善保存样品。
备用样品封存于销售单位,若销售单位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后,检验机构启封封存于销售单位备用样品并购买样品。备用样品封存于销售单位期间,销售单位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用样品。
(三)判定原则
1、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结论用语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17761-2018标准,依据《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未发现合格。
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依据《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样品的运输及贮存应防止震动、摔折、污染或破损情况;
检验后样品保存注意事项:样品的存放应确保样品不被破坏。
八、工作分工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实施抽样检验工作,抽查任务由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院承担。
表4 抽样检验工作分工
抽样机构 | 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计划批次数 | 1 |
检验机构 | 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计划批次数 | 1 |
九、进度要求
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要求,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明确各阶段工作的时间节点。
表5 抽样检验工作进度要求
时间安排 | 工作安排 |
任务部署后5日内 | 抽样前准备工作 |
以任务部署文件为准 | 实施抽样 |
整体抽样工作结束后的1个检验完成周期内 | 实施检验 |
检验工作完成5日内 | 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发放 |
汇总上报(具体时间以通知文件为准) | 结果材料汇总和总结上报 |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次监督抽查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按《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和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中的要求执行,抽样过程需进行影像记录,抽查工作采取抽检分离工作方式,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检验工作。
(二)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
(三)销售单位应该在异议期间提出复检申请,异议期为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起的15日内,超过异议期不再受理复检申请。
(四)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单位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
(五)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