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本次监督抽查仅抽取普通型安全帽。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货号)或规格、同款式、同一批次的产品。
抽样数量详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产品类别 | 抽样数量 | |
检验样(顶) | 备用样(顶) | |
普通型 | 6 | 6 |
2 检验依据
安全帽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表2。
表2 安全帽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佩戴高度 | GB/T 2812-2024
|
2 | 冲击吸收性能(高温、低温、浸水) | |
3 | 耐穿刺性能(高温、低温、浸水)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811-2019 头部防护 安全帽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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